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右拐被直行撞了一般属于右拐车辆的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学员学车撞死人教练被判负全责
【发布时间】2005-6-14
作者:金华赵向煜发布时间:2005-06-1014:57:16
因学员在学车时撞了人,6月7日,驾校教练王某被江苏省吴江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王某今年42岁,是一名有着十多年驾龄的老司机,近两年在某机动车培训中心任教练。今年1月27日上午9点左右,王某在自己的教练车内指导学员徐某进行道路驾驶,撞倒了站在路边的一位老人,老人被教练车右后轮碾轧而死亡。
据学员徐某回忆,当时他在教练的指导下驾驶着教练车由东向西行驶,车上还有8名学员。行至平望镇溪港村村道时,前方道路两侧都有人在聊天,一自行车也迎面而来,为躲避自行车,他向右打方向盘。此时,他听到擦肩而过的骑车人喊了一声,同时感觉自己的车右后轮碾轧了什么东西,就将车踩刹住。下车看时他发现,刚才站在路边的一位老人已倒在地上。
吴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调查后认定,王某随车指导学员进行道路驾驶练习时,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在事发路段教练车未与路边行人保持必要的横向间距,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教练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王某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6.5万元。
吴江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对被害人亲属作了经济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专家说法:
教练为什么要承担全部责任
吴江市法院有关人士分析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被告人王某随车指导学员在道路上驾驶时,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进行,在事发路段教练车未与路边行人保持必要的横向间距,且在教练过程中疏于观察,采取措施不力,酿成事故,因此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案中,学员徐某为何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呢?首先,作为正在驾驶车辆的学员来说,他不存在《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过失,因为学员在培训活动中是一个非专业人员,他对于驾驶学习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无法充分预见,而且预见到自己操作行为的危害性并控制危险行为的能力也比较低。因此,在驾驶培训中对于危险或损害结果有注意义务的是培训机构及其指派的培训人员,而不是学员。本案中出现的这种损害结果,正是培训机构和培训人员应当预见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范的,不属于学员的预见义务范围。
其次,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出现操作失误,且失误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危险结果的产生,是由于教练的过失造成的,是教练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表现,教练的过失是导致路人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对学员来说,这属于意外事件,因此学员徐某不需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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