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二)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三)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二、办理材料
准确填写,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连州分厅(网址:http://wsbs.lianzho.gov.cn)。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科农局窗口。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连州市良江路3号(聚源大厦)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州市科技和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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