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登记对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2 09:43:47 59 人看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变动,虽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一经登记便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政府通过发证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效力。从权利性质方面区分,如果一方已经依法登记,则该人享有的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其他未进行依法登记的仅为合同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债权。可见,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进行依法登记,承包方才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指登记机构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时,承包方和发包方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上,及时准确的记载。

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需要登记吗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土地承包应当遵循的原则

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3、承包方案应当按照“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有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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