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有何亮点?
亮点一:女职工涵盖所有用人单位
《条例》中所指的女职工,包括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亮点二:合同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女职工在工作中,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对女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执行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书面告知其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夜班劳动的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亮点三:每人每月可领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
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可以集中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如实告知其检查结果。
亮点四:五期保护很贴心
《条例》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护及相应权利作了详细规定。
经期: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下列保护: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孕期: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经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需要休息的,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准予休息;对怀孕三个月以内和七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一小时以上工间休息;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不得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产期: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九十八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日;晚育或者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假期。
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十五日;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三十日;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四十二日;满七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九十八日。
哺乳期: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从事流动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的困难。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更年期: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岗位。
亮点五:生育保险有详细规定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七个月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的职工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二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营养补助。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因计划生育实施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亮点六:用人单位违规将受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其记入社会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工会也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全文(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
57人看过
-
《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出台
428人看过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五大亮点使劳动者获益
395人看过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修六大亮点
340人看过
-
《存款保险条例》五大亮点
106人看过
-
《征收条例》的几大亮点
214人看过
劳动保护,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和工作单位为了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所保障而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它是指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 更多>
-
《》六大亮点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8《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的法律。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六大亮点。亮点一: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按现行规定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为一年,并且该时效可以中断、中止。亮点
-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重庆在线咨询 2022-01-05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女职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固定工人、合同工人、临时工人、计划外工人)。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单位不得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第四条女职
-
新工伤保险条例的6大亮点指的是什么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01其一、扩大了保险适用范围新的当中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其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其二、调整扩大了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其三、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
-
劳动部印发《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的通知河北在线咨询 2021-10-232020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哪些新的规定,由谁来回答?河南在线咨询 2022-04-23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哺乳期的女职工每日有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昨天(29日)表示,《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公布后,本市将根据情况,出台地方性的规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不能适应当今经济形势的发展,其修订工作已列入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