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劳动关系的定义是什么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事实劳动关系由谁认定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种劳动争议通常由劳动者提起。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事实用工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用工。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引发事实劳动关系方面的劳动争议,主要证据有六种: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二是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三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四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五是考勤记录;六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劳动者只要拿出三或四当中的任一种资料,就可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而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能够拿出相反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劳动争议实体性争议内容的“不违法”,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三、劳动争议处理原则有哪些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在处理争议案件时,要以法律为准绳,并遵循有关法定程序。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对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要符合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裁决。遵循有关法定程序,就是要求对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要严格按照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公正和平等原则公正和平等原则是指在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应当公正、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尽管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在企业劳动关系的实际运作过程中所处的地位是不一样的,前者处于领导者、支配者的地位;后者处于被领导者、被支配者的地位,而一旦企业劳动争议形成,并进入处理程序阶段,两者便是平等的争议主体,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3、调解原则调解原则是指调解这种手段贯穿于企业劳动争议第三方参与处理的全过程。不光企业调解委员会在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中的全部工作是调解工作,而且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中也要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才会行使裁决或判决。
4、及时处理原则及时处理原则是指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在处理争议案件时,要在法律和有关规定要求的时间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受理、审理和结案,无论是调解、仲裁还是诉讼,都不得违背在时限方面的要求,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案件调解不力,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不要影响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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