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对知名商品和独特名称的认可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20:33:22 107 人看过

知名商品和独特名称的识别是什么?

1。驰名商品和独特名称是市场上驰名并为有关公众所知的商品。本规定所称独特,是指,商品的包装、装潢不是相关商品常用的,具有鲜明的特征,驰名商品的唯一名称是指驰名商品所特有的、与共同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包装是指用在商品上的辅助材料和容器,用于识别商品,便于搬运、储存和运输,装饰是指附加的文字、图案,(二)驰名商品的特殊名称与商标有什么区别,但已注册为商标的,不再具有驰名商品唯一名称的属性,但具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唯一名称相对于商品的通用名称。商品的共同名称不能取得驰名商品唯一名称的专有使用权:在判断共同名称时,不仅应当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专业工具书、辞典中所列的商品名称认定为共同名称,但也是同行业经营者常用的名词,也应认定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生产、制造、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具有鲜明特征的标志,选择或分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不能认定的驰名商品名称有哪些,具有区别货源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唯一名称、包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驰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或者装潢不予承认:(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二)直接表明商品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的商品名称,商品的数量和其他特征

(3)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取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价值的形状

(4)其他商品名称,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经使用而具有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独特名称,包装装潢的名称,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或者含有地名,因客观描述商品而被他人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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