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清理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42:18 369 人看过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豫劳社明电[2005]8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保障局:

今年以来,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有进一步增多趋势,特别是一些欠费大户,拖欠养老保险费时间长、数额大,给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带来了很大压力,一些地方甚至已由此造成发放困难。为切实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力度,保证应收尽收,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省厅决定自2005年6月8日至7月8日在全省集中开展一次清理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所有用人单位,重点是欠费500万元以上的大户。

二、采取措施和步骤

(一)分析原因,划分类别

为便于对欠费企业采取针对性的清欠措施,依据企业的缴费能力,将欠费企业划分为四类:“一类”欠费大户是有缴费能力的欠费企业;“二类”欠费大户是有部分缴费能力的欠费企业;“三类”欠费大户是暂无缴费能力的欠费企业;“四类”欠费大户是基本无缴费能力的欠费企业。各地要依此进一步摸清欠费企业的底数,并区分不同类别,有的放矢,开展清欠。

(二)突出重点,区别对待

1.“一类”和“二类”欠费大户是此次清欠的重点。对“一类”欠费大户要保证在6月25日前清欠完毕,到期不能完全清欠的,进入劳动保障监察程序,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对“二类”欠费大户要力争在6月25日前有一半欠费企业退出欠费大户名单;对全部补缴确有困难的,必须签订补缴协议,确保年底前清欠完毕。3.对“三类”欠费大户,要签订补缴协议,保证年底前有一半以上退出欠费大户名单。清欠确有困难的,必须签订补缴协议,力争一年内清欠完毕。4.对“四类”欠费大户,要及时介入企业破产清算,保证其变现资产按法定顺序清偿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三)统筹兼顾,应收尽收。

对欠费500万元以下的欠费大户,各地要结合本次专项行动做出统筹安排,抓紧清欠。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把清理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作为6月份的重点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抽调精兵强将,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做好清欠工作。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发挥主力军作用,为清欠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车辆支持,保证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多法并举,强力清欠

各地要根据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安排,结合年初与省政府签订的《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具体的清欠计划,认真扎实地开展好清欠工作。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监督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深入企业,对欠费大户逐一摸底排查,了解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分析欠费原因,制定针对性的清欠措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清欠;要充分发挥广大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作用,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对有能力缴费而拒不按期清欠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快速立案,依法查处,强力追缴,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不按规定履行补缴协议的,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并依法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三)加强协作,部门联动

在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主力军作用的同时,各地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豫劳社[2001]28号)精神,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协作联动,优势互补,合力清欠,保证此次养老保险费清欠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舆论监督,正面引导

各地要充分重视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对按时足额缴费或补缴欠费数额较大、效果明显的企业,要积极向新闻单位推荐,进行正面典型宣传,引导企业按时足额缴费。要按照豫劳社[2004]16号《关于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的通知》精神,把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作为评定企业诚信等级的重要指标内容,对欠费金额大、时间长,有能力补缴而拒不缴费的恶意欠费大户,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五)加强督导,按周通报

为及时掌握各地清欠工作进度和效果,决定对此次清欠工作实行周报制度。每周五下午5时前,各地要将《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500万元以上企业清欠情况周报表》及清欠措施、效果等报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第一次周报务必于6月14前报送)。省厅每周对各地清欠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人:李建宾传真电话:0371-63941564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8日 20: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养老保险相关文章
  •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利益,促进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2001年4月27日省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征缴基数核定作了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单位上月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由缴费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对于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及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低于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以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二、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
    2023-04-23
    318人看过
  • 佛山关于差额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告
    根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布2016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佛人社〔2016〕237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从2408元上调至2906元,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所属期为2016年7月、8月和9月已按低于2906元(不含2906元)的基数计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主动到所属地地方税务部门前台补缴差额,限期内补缴因下限调整造成的差额不加收滞纳金。逾期不予受理。请缴费单位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差额补缴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到所属地地税部门前台办理。《申请书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网报单位可通过佛山网报系统下载打印,定期定额户可到前台领取。特此通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11月11日
    2023-05-29
    486人看过
  • 关于转发《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厅、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苏劳[2000]11号、苏财社[2000]6号、苏审发[2000]34号各市劳动局、计经委、财政局、审计局、苏州社保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转发给你们。目前,全省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情况相当严重,截止1999年底,全省累计欠缴养老保险费25.87亿元,欠费在百万元以上的企业有629户,分布在全省63个市、县,其中欠费500万元以上的企业63户,欠费千万元以上的企业13户,严重影响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直接影响了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对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为认真贯彻国家三部委的《通知》精神,经商省委组织部、省上市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意,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凡是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2023-06-05
    189人看过
  •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豫劳社办〔2005〕30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立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突出问题,有的地方宣传落实政策不到位,有的事业单位借故拒绝参保缴费,有的事业单位参保不缴费或缴费不及时不足额等。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支持事业单位各项改革顺利进行,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决定自2005年9月10日至11月1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专项
    2023-06-09
    405人看过
  • 劳动部转发国家审计署《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审计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正在进行,切实加强各项保险基金的管理十分重要。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是解决职工养老和待业期间基本生活的专项基金,属于全体职工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占、挪用。管好用好这两项基金,是各级劳动部门的重要责任。为了加强对两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基金的专款专用,维护企业和扩大职工的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家审计署已发出通知,在1992年开展两项基金专项审计。现将国家审计署《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审计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你们认真做好准备工作,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审计机关对两项基金进行审计。附件:国家审计署《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审计的通知》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审计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根据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1992年在实行
    2023-06-09
    131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的规定,从1999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称省、区、市)逐步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以下简称行业费率),同时确定1999年以后退休人员计发补贴的办法。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业费率调整和1999年以后退休人员计发补贴办法的确定,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策规定,稳步进行,实行报批制度。要兼顾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实现平稳过渡。二、各省、区、市要结合省级统筹的实施,制定行业费率3—5年调整过渡到省级统筹统一费率的总体规划。煤炭、银行、民航企业的过渡期为5年,其他行业企业的过渡期原则上为3年,对移交前执行费率低于11%的企业,过渡期可延长到5年。在此基础上
    2023-04-22
    77人看过
  •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后有关会计处理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劳动厅浙财会[1998]92号各市、地、县财政局、劳动(人事劳动)局,温州市、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根据财政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人民银行省分行、省地税局印发的《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浙财社[1998]45号)文件精神,现对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浙江省社会劳动保险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浙劳人险[1988]244号、财综75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并严格按照浙财社[1998]45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及时、准确的核算。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
    2023-06-05
    221人看过
  • 关于开展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工商明电[20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自行车被盗问题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城市形象和社会风气,而且还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生活秩序,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交议(提)案,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积极行动,抓紧解决这一问题。近日,国务院六部门专门召开了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联合下发了《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考核标准》(公传发[2007]67号)等文件,对该专项行动进行了部署。现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就开展专项行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的紧迫性和重要意义。开展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既是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责所在,也是
    2023-06-07
    114人看过
  • 审计署、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审计有关事项的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审计署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驻铁道部、交通部、煤炭部、邮电部、水利部、电力部、中国民航总局审计局,人民银行稽核司,有色总公司审计部,石气总公司、中建总公司审计局及上述国务院部门(中央企业)社保(劳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精神,加强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的管理,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和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确定《1996年审计署统一组织和审计项目计划》,审计署决定对1995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社保部门管理的“两项基金”及实行系统统筹的铁道部、交通部、煤炭部、邮电部、电力部、水利部、人民银行、中国民航总局、有色总公司、石气总公司、中建总公司等11个国务院部门(企业)集中管理的养老保
    2023-06-09
    53人看过
  • 关于煤炭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煤煤保本本筹统炭移老炭的关险交移险筹交本本老险关地交业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以下简称国发28号《通知》)的规定,现就煤炭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地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炭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按《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的规定,已由国家经贸委和煤炭工业局组织随煤炭企业下放一并移交地方管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总体接收计划,作出统一安排。
    2023-04-23
    345人看过
  • 省政府关于下达各市县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98]7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步伐、年内在全国全面实施的要求,从7月1日起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并轨,实行省级统筹,现将1998年各市、县(市)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1998年7月1日起,各市、县(市)应严格执行省确定的城镇各类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今后,各地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调整,由省劳动厅、财政厅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二、要认真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39号)及其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项目,不得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合理控制企业职工退休后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三、要采取切实有效
    2023-06-09
    65人看过
  • 关于开展物业管理行业专题调研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几年来,特别是《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物业管理规模继续扩大,服务水平逐步提高,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吸纳城乡新增就业等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在新形势下,物业管理行业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掌握行业发展状况,认真总结行业发展经验,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推动物业管理又好又快发展,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行业专题调研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主要内容1.调查本地区物业管理行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截至2007年底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从业人员总数、行业经营总收入、行业创造的年增加值以及城镇物业管理覆盖面(城镇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面积/城镇房屋总面积)等基础数据。2.调查本地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行情况,主要包括截至2007年底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数量及比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2023-06-10
    336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我部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规定,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收入要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为做好财政部门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目前仍属于预算外资金范畴。为加强管理,两项基金要统一缴入当地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不要多头开户。鉴于这两项基金是用于
    2023-04-23
    213人看过
  • 郑州市参保企业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有关问题通知
    关于调整郑州市参保企业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劳社(2007)38号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驻郑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实际情况,现将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方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比例(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仍然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2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
    2023-05-03
    342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政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更多>

    #养老保险
    相关咨询
    •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管理问题,企业缴费比例是如何确定?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4-08
      企业缴纳搜索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
    •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开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有何作用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08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为做好企业年金备案工作,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要求,现就开具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保的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处理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07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保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指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劳动者有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纳多份基本养老保险费。这类人员的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实施细则》实施前参保人员已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可将其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合并计算,多份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合并为一份个人账户,也可按以下
    • 关于企业基本和缴费问题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7
      给你规定自己看:r社保由单位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五项社保的具体缴费比例各地有所区别,但大致分别为:r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个人工资的20%和8%;r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约10%和2%;r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约2%和1%;r生育保险:单位缴纳约0.8%,个人不缴费;r工伤保险:单位缴纳约2%,个人不缴费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工资的关系和缴费基数的区别是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14
      一、养老保险: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单位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1%,职工每月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单位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0%,职工每月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失业保险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费,职工按照缴费工资的1%缴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