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合意应要满足的要求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8 08:51:36 137 人看过

(1)当事人合格。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是有婚姻行为能力的人,不仅已达法定婚龄,而且能够理解结婚的意义和后果。因此,未达法定婚龄的人同意结婚的表示,因患精神病等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临时处于精神错乱中的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都属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出于受欺诈、威吓、胁迫和重大误解等原因所作的同意结婚的表示,以及双方通谋专为表示形式的虚构的婚姻,也属无效。

(3)意思表示须符合法定方式。男女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婚姻合意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在此以前于其他场合作出的同意结婚的表示,只能认为是成立婚约即订婚的合意,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成立婚姻的合意。

一、如何理解可撤销婚姻

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可以使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有如下两种: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享有撤销权;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而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享有该权利。

二、无效婚姻的情形如下:

1、一方当事人重婚的,婚姻无效;

2、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4、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三、复婚条件和流程是什么

复婚条件:男女双方必须是完全自愿,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男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复婚流程:当事人双方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申请复婚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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