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号,现发布《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周小川董事长2002年9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行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监督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证券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以下简称持股变动),是指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活动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交换;或者投资者控制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虽未发生变化,但已经或者可能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渠道发生变化的。第三条股权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者在依法披露相关股权变动信息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相关信息。第四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变更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变更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股权变动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委托的职责和业务规则,对股权变动信息披露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第二章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持有或者控制已变更或者可能变更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股东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七条股东是指在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股份控制人是指股份未登记在其名下,通过股权控制关系、协议等法律手段或者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安排控制他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九条一致行动人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法律途径,扩大对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或者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并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用相同的意思表示。前款所称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董事共同推荐、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而未表明表决意思表示等;但是,没有必要公开征求代理权。相关法律法规:第十条一致行动人应当自一致行动关系形成之日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其持有和控制的公司全部股票,临时羁押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计算其持有或者控制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持有或者控制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间,将其有权转换的部分与其持有或者控制的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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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披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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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5条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13依法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相关内容应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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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60条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1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勤勉尽责的,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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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1条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23季度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报告期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四)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原因分析,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五)中国XX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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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条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25为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