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9:53:28 383 人看过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号,现发布《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周小川董事长2002年9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行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监督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证券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以下简称持股变动),是指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活动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交换;或者投资者控制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虽未发生变化,但已经或者可能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渠道发生变化的。第三条股权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者在依法披露相关股权变动信息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相关信息。第四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变更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变更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股权变动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委托的职责和业务规则,对股权变动信息披露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第二章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持有或者控制已变更或者可能变更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股东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七条股东是指在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股份控制人是指股份未登记在其名下,通过股权控制关系、协议等法律手段或者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安排控制他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九条一致行动人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法律途径,扩大对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或者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并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用相同的意思表示。前款所称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董事共同推荐、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而未表明表决意思表示等;但是,没有必要公开征求代理权。相关法律法规:第十条一致行动人应当自一致行动关系形成之日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其持有和控制的公司全部股票,临时羁押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计算其持有或者控制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持有或者控制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间,将其有权转换的部分与其持有或者控制的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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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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