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名人之间的名誉权战频繁引爆,越来越多的普通百姓也开始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名誉。据统计,2010年至今,无锡南长区法院共受理名誉侵权案件10件,其中,因日常生活、工作中的琐事而引发的名誉权诉讼,已占到60%,且均为败诉。对此,南长法院的法官提醒,双方遇到矛盾时,应先冷静沟通,尽量避免矛盾扩大化;实在无法沟通时,也要注意从名誉权四个构成要件采集与固定证据,不能单凭口头诉说;在借用外界媒体控诉、指责他人时,应注意自己的言语,所讲事实必须经过核实。
外甥诉舅妈电视采访说错话
老李两口子与儿子因房屋分配问题闹起了矛盾。气愤之余,老李联系了当地电视台,准备曝光儿子的不孝行为。由于不会说普通话,老人找来了儿子的舅妈马女士,让马女士跟记者说事情的经过。电视台播出后,李某认为马女士在电视上所说的为不实言论,引起同事、邻居对他的误解,侵犯其名誉权,要求马女士公开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马女士辩称,她在采访中所说的都是李某父母告诉她的,并无不实之处,更没有恶意中伤之意。采访中所说天天砸门、天天砸东西,是无锡方言略带夸张的说法,表明的是经常性行为,并非一天不落的意思。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因房子的事情的确多次至其父母家,双方为此也确实多次发生过矛盾,马女士在记者采访时所作的陈述,只是存在用词不够准确的情况,目前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构成名誉权侵害,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我国有关名誉权司法解释规定,新闻报道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或者主要内容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也就是说,新闻报道只有在严重失实或主要内容失实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对于素材提供者来讲,一般无须承担责任,除非故意制造虚假事实,对公民名誉权造成损害,则应认定为侵权。
楼上诉楼下:举报违章引谩骂
倪某与为上下楼邻里关系。倪某在自家院内搭建顶棚,杨某向城管举报,而后城管对违章顶棚实施强制拆除。倪某气不过,便在自家院内及楼梯过道处对杨某发表了有针对性的长时间谩骂,言语粗秽。杨某以谩骂内容极大损害其声誉为由,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害之诉,要求倪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倪某在违章建筑被强行拆除后对杨某进行谩骂,其行为应受谴责,但因其系为排解不良情绪所为,并非有意诋毁他人,且在自家院内及楼道内发表,并未对杨某的名誉造成损害,故判决驳回倪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名誉侵权较为抽象,其难点在于损害后果较为隐蔽,难以认定。实践中,对受害人损害的认定,一般从社会评价、精神伤害、财产损害等方面考虑。本案中,精神损害、财产损害均没有证据支持,而社会评价,由于周围邻居均知晓双方矛盾的起因系顶棚被强拆,故足以分辨此谩骂属倪某不满情绪的不文明发泄,他人并不会因此降低对杨某的评价。没有损害后果,无法构成名誉侵权。
职工诉单位:岗位调整怀不满
杨某自1970年开始进入某厂后便一直做技术工作。1995年,他与该厂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995年到2013年,岗位为分公司经理。2003年,杨某被调到车间任职,由于没有及时到任,该厂重新给他安排了保管工的职位。而杨某不愿做保管工,双方就在2005年签订内退协议。2013年,在法定退休时间到来之前,杨某将该厂告上了法庭。他认为,单位将他从工程师变成保管工,使他不能正常为社会服务,也不能获得社会的公正评价,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要求恢复原来工程师的工种,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该厂辩称,调整杨某工作岗位是在正常行使用工权利,并没有违反劳动法,更没有实施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未列举陈述及举证证明该厂存在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故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法律规定了三种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1、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
2、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
3、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本案中,从工程师到保管工的岗位变动,只是杨某主观上的荣誉感即自认为社会评价降低,单位并没有实施侵犯杨某名誉权的行为。名誉权受损和自身主观荣誉感降低有区别,前者是客观评价,后者是主观感受。
名誉保卫之道
对于因日常生活、工作中的琐事而引发的名誉权诉讼,法院一般不轻易认定为侵权。首先,双方是非对错很难区分;其次,证据基本上都有所欠缺;还有一些是没有认清名誉权的本质,混淆了名誉权受损和主观荣誉感降低两个概念,这也是造成当事人滥诉的主要原因。针对目前日常矛盾型名誉侵权案件败诉率畸高的现象,南长法院民一庭法官鲍钰鸣对其中的原因略作分析后,提出了三个四字锦囊,供大家遇到名誉权纠纷时进行参考。
以和为贵:尽量避免与亲戚、邻里、朋友等关系密切的人之间发生名誉侵权纠纷,如果发生了,要积极主动寻求沟通协商办法,敞开心扉各自剖析。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这类案件,法院一般也是以调解为主,以批评教育为佳,避免一判了之造成感情裂痕,彻底去除心结才是最佳解决效果。
证据为准:到了非对簿公堂不可时,当事人要注意名誉侵权案件的举证规则。名誉权本身较为抽象,对证据要求也比较高,要注意从四个构成要件角度收集证据,有时还需要受害人有当场采集证据的意识,证据才是还原事实真相的途径。
言行负责:对于借助报刊、电视、网络等公共平台曝光他人时,应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对控诉、指责、批判他人的内容应经过核实,不能只听一面之词,避免陷入名誉权官司。更需要注意的是,故意制造虚假事实散播给媒体曝光,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构成名誉侵权,受害人有权要求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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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保卫与名誉侵害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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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烈士名誉权、荣誉权不容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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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要求社会对其给予公正的社会评价和排除他人以任何方式损害其获得的公正社会评价的权利。 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而不包括名誉感。名誉感是特定公民对自身各种属性的自我评价;名誉权是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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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难题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07进行虚假的报导造成他人名誉权受损的,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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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名誉权案件是不是容易立案?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10侵害名誉权,可以向法院提起人身权纠纷之诉,然后需要准备好起诉状原告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还有相关的证据材料等等向法院提交法院立案庭经过受理再审查之后,如果符合立案的条件,那么就会给予立案,然后就需要去缴纳诉讼费,等待法院通知开庭,开庭审理,然后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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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保护规定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29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否则构成名誉权。如果是真实事件发布,则不构成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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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隐私权起诉书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17起诉名誉权的立案标准有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