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85号文《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94)58号文《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各县(市)、区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
除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政策规定外,市对县(市)、区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按以下原则办理:
1、根据中央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精神和省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办法,市对各县(市)、区相应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收入的划分和基数的确定以及税收的返还,原则上按省对市的办法执行,以利于建立合理规范的财政机制。
2、正确处理市与各县(市)、区的分配关系,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除落实中央、省要从今后地方入增量中适当集中一些等措施外,市充分考虑各县(市)、区的困难,不再出台其他集中地方财力的措施。
3、省确定的扶持部分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措施,如数落实到有关地区,以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共同发展,保持社会的稳定。
4、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市确定到各县(市)、区。
乡(镇)一级的财政体制由各县(市)、区根据国家、省、市实行分税制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市备案;如发现有重大违反上级规定行为的,有关地区要立即纠正。
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1、收入的划分。
按1993年财政收入的新的财税体制及省确定的原则,分别确定上划中央收入、省与各县(市)、区共享收入和固定收入。消费税的全额和增值税的75%部分上划中央,增值税地方分成25%部分作为省与各县(市)、区共享收入;省级固定收入基本上按现行收入范围确定,主要是所有金融保险系统(包括非银行系统各种金融机构)的营业税、省属企业所得税,以及其它省级收入等;各县(市)、区其他各项收入除专项分成以外,均作为各县(市)、区的固定收入。
1993年各县(市)、区收入基数中,属于上划中央、省级收入的部分,待省对我市核定后,市再对各县(市)、区核定。
2、增值税地方分成25%部分省与各县(市)、区分成比例。
各县(市)、区1993年增值税基数由省返还到市,市如数返还给各县(市)、区,比基数增长部分,省与各县(市)、区对半分成(各占12、5个百分点)。对于1993年行政事业人员人均体制内分成财力在4000元以下的县(市),增值税比基数增长部分,五年内省不参加分成,全部留给县(市)。
3、上划中央税收的返还办法。
中央对地方上划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基数部分全额返还。1994年以后,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25系数确定。如果1994年以后上划中央的税收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4、收入递增包干体制的处理。
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后,各县(市)、区上交基数、递增率都要按原体制办法执行。如中央今后将我省原体制上交的递增部分返还,且省对我市也给予返还,则市对各县(市)、区亦将按省返还数如数返还。
5、对几项收入实行专项分成办法。
(1)城镇土地使用税省分成50%,各县(市)、区分成由过去的35%提高到50%;(2)新开征的土地增值税省分成30%,各县(市)、区分成70%;(3)资源税,1993年基数部分省不集中,比基数增长部分,省分成30%,各县(市)、区分成70%;(4)城建税,在改革实施细则未出台前,省暂不集中,细则出台后,市将按省规定,代省集中一部分新增城建税。
6、外贸出口退税负担办法。
各县(市)、区负担外贸出口退税的20%。在负担20%的外贸出口退税办法不变的前提下,1994年、1995年省对我市在10%范围内酌情给予的照顾,市对各县(市)、区将如数分配。
7、对部分经济不发达的县(市)适当补助。
凡1993年行政事业人员人均体制内分成财力不足4000元的,由省补助(市转)到4000元,定额补贴,不进基数,一定五年。此项补助和县(市)分成财力,首先要保证教师和基层干部工资的发放。受补助的县(市)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努力发展经济,增加收入,控制支出,增强财政自给能力,实现财政收支平衡。
8、统筹农业税灾减资金。
为了保证农业受灾后农业税减征资金的兑现,从1994年起省财政将对提高农副产品价格增收的农业税集中10%,专项用于农业税灾减。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统一制定的财政、税收政策,严格按管理权限办事。要切实抓好财政收支的管理,加强自我约束,坚持量力而行,收支平衡。同时,要密切注意新体制的运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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