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用地项目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土地申请,并附有关文件;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予以告知书面证明补充材料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受理土地申请。三是内部审核,核对数据,确认数据是否有误;审核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镇建设规划;是否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权属是否准确;土地规模是否符合规划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连同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等一并下发否决通知书,提出修改或否决意见。4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1)对符合征地条件的,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查被征地单位和计划征地的基本情况,填写征地调查表;(2)按照有关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区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苗木调查情况计算;(3)计算核实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劳动力数量,并会同当地乡镇政府和被征地单位制定安置方式;(4)根据调查资料和有关规定,计算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面积、区位、村镇、农业人口等安置,征地补偿款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4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表后的征地通知书,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经济组织的用途、所在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保护对象、项目、标准、费用筹措办法等书面通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农民。通知文件应当张贴在村委会办公室或者显著位置。通知中应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有权就拟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申请听证,并保留公告的视频证据和通知回执。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征地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属、种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苗木的权属、种类、数量进行调查,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确认《征地调查确认表》并签章。对于那些在公告发布后急于建厂、建厂的,不予确认。
在征地调查确认中,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地上附着物的产权人经反复工作仍拒不在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由征地所在乡(镇)、村有关人员负责签名见证调查结果;取证也可以采取拍照、摄像等证据保全方式;取证结果将公证,作为实施土地补偿安置的依据。6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申请听证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征地通知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收集并报告意见,并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情况,并于听证前7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和有关部门。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听证,并出具听证记录。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记录,视为放弃听证。
7。集体文件并报送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组织听证或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放弃听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编制“一书三图”或者“一书四图”,填写“摘要”征收(占用)土地权属情况表和《征收(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等材料,并按规定组卷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8报批材料经区(县)政府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以区(县)人民政府的名义说明征地项目补偿安置情况,并出具土地报批书。9以上材料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装订,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审批。市国土房管局应当移交市土地征收机构审查。市土地征收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批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市土地征收管理机构出具加盖公章的审查意见表,报市国土房管局;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返还通知书,说明返还理由,提出完善报批材料的建议,并将档案退回原申报单位;市国土房管局收到报批材料后,对符合报批条件的,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不符合条件的,报相应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属于市政府审批权限的,由市政府审批;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由市政府审批,并按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务院或市政府的批复,市国土资源和住房局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缴纳相关费用。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耕地复垦费、征地管理费等11项。土地使用批准后,有关单位和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关费用,市国土资源和住房局将凭纳税证明办理土地使用批准手续。12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土地使用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所需内容以书面形式张贴在被征收乡镇,并保留张贴公告的影像证据。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房屋等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补偿内容以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查结果为准。(1)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自征地公告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以业主为单位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公告听证: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拟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当事人意见。如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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