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必须在嫌疑犯、被告人的住所执行的无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的住所执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居住地执行可能会妨碍调查,也可以在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的指定居住地执行。但不得在拘留所、专门办案处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不能通知外,应在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者的家属。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3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执行监督。
监视居住由谁执行
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和住处或者居所,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执行。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在执行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予以批准。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予以逮捕,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规定审查批准逮捕。
监视居住在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的情况之下可以提出申请,然后由相关机关对此作出一定的决定权,同时在这里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就是监视居住是不能够会见他人也不能够与他人通信的,一定要遵守这些规章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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