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4 01:58:59 121 人看过

一、罪与非罪的问题

1对于无证经营者

刑法理论对此类主体是否能够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存在争议。否定说认为,税法以合法经营主体的合法经营行为为调整对象,无证经营者因没有经过税务登记,因而并不属于税法上的合法主体,确认无证经营者的纳税主体地位,无疑承认了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肯定说认为,承认无证经营者的纳税人地位是符合立法原意的。纳税人资格成立的惟一根据是其行为的法定性,无证经营者从事了税法中列举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单行税法有关纳税的规定,应该是纳税人,只不过是违法纳税人。

对于这类主体的犯罪主体资格问题应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经营者,以及从事其他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就一般纳税人而言,应当符合经营资格合法和经营内容合法的双重条件。就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者而言,应当属于经营内容合法但形式要件有欠缺的经营者,其违法之处在于其经营形式而不是其经营内容,其合法的经营内容是纳税义务产生的根据。只要具备了合法的应税行为或事实,无证经营者就必须依法缴纳税款,其经营形式上的欠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不能以此规避缴纳税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由此可见,未进行税务登记甚至也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无证经营者具有法定的纳税义务,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需要强调的是,无证经营者一般不会主动缴纳税款,但并不意味着无证经营者是当然的偷税犯罪分子,不能把每一个未缴税的无证经营者都按偷税犯罪处理。对无证经营者未缴税款行为作为犯罪认定,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即无证经营者的行为必须符合该条所规定的法定偷税行为方式,且达到法定偷税额标准才能定罪处罚。未进行税务登记并不必然构成偷税罪,一般需在“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情况下,才能以偷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非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刑法学界对此类主体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形成了基本一致的结论。其主要依据是:

第一、从税法所规范的经营行为的性质分析。尽管《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并未明文规定税法规范的行为对象还须是合法经营行为,但从税法的基本理论出发,对合法经营行为进行规范是税法规范调整对象的惟一内容,则是相当明确的。税收的强制义务性还表明税收是非惩罚性的。这与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各种违法行为的罚款、没收等是有严格区别的。因此,不能用税收形式来解决违法行为。这是因为,税收是以国家法律形式颁布实行的,如果课税对象包含违法行为,等于在法律上承认违法行为,使违法行为合法化。

第二、从税收的本质和目的分析。税收的目的是满足社会的需要,是国家政治权力主体与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缴纳主体分割剩余产品价值而形成的分配关系。它以特定社会主体的剩余产品价值为分配对象,以承认该主体获得剩余产品的部分分配权为基础,因而分配活动的前提是剩余产品生产活动的稳定性,分配活动的结果是从事特定剩余产品生产的主体经营活动的延续性。而对于非法经营活动而言,因活动本身为法律所禁止,一旦发现就予以取缔,非法所得被国家全部没收,因而根本不存在对这种经营活动分配剩余产品的问题。

第三、从现行法律规范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态度分析。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其纳税主体地位,相反却规定了应当“没收非法所得”的规定。

因此,对无照经营且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只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

3,基于委托加入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代征人和税务代理人分别是基于作为征税权主体的税务机关和作为纳税义务主体的纳税人的特别委托而参加到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此两类主体是否能够成为偷税罪的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模糊认识,有加以澄清的必要。

第一、代征人不能成为偷税罪的犯罪主体。代征人,是指受税务机关委托以税务机关名义办理各种税款征收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代征人有三个特征:

一是从代征人加入到税收法律关系的依据看,代征人参加税收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但代征人具体征税职权的取得,则是源于征税主体——国家税务机关的特别授权。

二是从代征人权利的内容和性质看,特定单位和人员因受委托而取得的是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税的职权,是一项基于国家委托而产生的职权,在权利内容上不仅包括征税权,还涉及一定的检查权和处罚权,其权利义务与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相近似,属于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是从代征人的法律地位看,其与被征收人之间存在着具体的税收征收管理关系。

基于上述特征,代征人即使采取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所规定的四种具体行为方式,将先行征收的税款不予缴纳或减少缴纳,也不能成立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税务代理人可以成为偷税罪的犯罪主体。税务代理人是指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在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单位或个人。税务代理人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从税务代理人加入到税收法律关系的依据看,税务代理人参

「摘要」偷税罪是常见的涉税案件之一,偷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类似无证经营者偷税的情况,是否认定为犯罪应具体分析;偷税罪是结果犯,也存在着未遂、中止等犯罪形态。「关键词」偷税罪;犯罪形态;罪与非罪「正文」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

加到税收法律关系中也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但税务代理人代理权限的取得和内容,则是源于纳税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特别委托和授权。

二是从税务代理人权利的内容和性质看,税务代理人基于委托所获得的权利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相关代理业务的权利,其与纳税人之间属于委托代理的内部关系。

三是从税务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看,其与纳税人之间不存在税收征收管理关系。

基于上述特征,税务代理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与纳税人成为偷税罪的共犯。在税务代理人和委托人具有共同的偷税故意的情况下,税务代理人的帮助行为可以成立偷税罪。

4,对于单位偷税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偷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所规定的自然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罚。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怎样认定呢这两种人员是指那些主管财务、会计的领导者和其他偷税的决策者、组织者和其他积极实施者。至于一般的积极参加者、消极的奉命执行者,不能不加以区别地也当作直接责任人员,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何谓本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作出具体规定。认定时应把握三项原则:一是行为人须具有单位主管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且基于合法的程序和途径取得对单位事务的管理职权;二是行为人享有对单位事务的决策权和处置权;三是直接实施了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偷逃税款的决策行为。

司法实践中,主管人员主要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的部门负责人等。但以上管理人员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当其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犯罪行为融为一体,成为单位犯罪行为组成部分时,上述人员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处罚主体,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单位最主要的领导成员,对本单位重要问题的决定起着重要作用,但在单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是否均需对单位犯罪负责,应视其是否具体介入了单位犯罪以及在单位犯罪中是否起到了组织、指挥、决策作用的具体情况决定。如主持单位领导层集体研究、决定或者依职权个人决定实施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当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反之,由单位其他领导决定、指挥、组织实施单位犯罪,本人并不知情时,则不应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

5,企业转换经营方式中如何认定偷税罪主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营模式正在发生着重大的变化,除自营模式以外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不断涌现,导致纳税人法律地位的变化,从而对偷税罪主体的认定产生一定影响。偷税罪犯罪主体的成立,以行为人处于特定的纳税人法律地位或者负有特定的税款扣缴义务为前提,承包、租赁经营方式对行为人税收法律地位的影响是认定行为人是否符合偷税罪主体的关键。

在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的确定原则问题,《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也是确定企业特殊经营方式下偷税罪犯罪主体的一般原则,对于承包人、承租人获得独立生产经营权的承包、租赁形式中,因承包人、承租人独立核算而代替发包人、出租人取得了纳税人的地位,因而,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二偷税罪的既遂与未遂

偷税罪属于故意犯罪,其基本表现形式是,行为人在不缴或少缴税款目的的支配下,采取各种隐瞒、欺骗手段,积极追求偷税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当行为人所实施的偷税犯罪行为达到了其预期的偷税犯罪目的,并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即为偷税罪的既遂。反之,当行为人在着手实行偷税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其预期的偷税犯罪目的和结果,则是偷脱罪的未遂。可见,是否达到预期的偷税犯罪目的和是否造成偷税犯罪的结果,是认定偷税罪既遂和未遂的重要标志。

(2)偷税和抗税行为针对不同税款,可以认定为数罪。如某纳税人因一笔税款实施了抗税行为,因而构成抗税罪。在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该抗税案过程中,又发现该纳税人偷逃了另一笔税款,并且达到了法定的偷税数额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同一纳税人针对不同税款,出于两种犯罪故意,分别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并造成两种危害后果,应当分别构成抗税罪和偷税罪,按数罪并罚的原则

2在实施假冒商标,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等经济犯罪的同时又实施偷税犯罪行为的,如何定罪处罚对这一问题,应当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在实施假冒商标等经济犯罪的同一违法事实过程中,同时又实施偷税犯罪。如某企业故意经销假冒“中华”卷烟900件,同时采取销售收入不入帐的手段,隐瞒了这部分销售收入300余万元,偷逃了应缴纳的增值税50万余元。在前述同一个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并分别触犯了两个罪名。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却只有一个,是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即将其经销假冒卷烟的违法所得据为己有。因此,其经销假烟行为与偷税行为之间形成了吸收关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其中之一较重的或主要的犯罪行为处罚,不能适用数罪并罚。

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在实施假冒商标等经济犯罪行为的同时,在其他经济行为中又实施了偷税犯罪行为。如某自行车厂在本厂自创品牌自行车销路不好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假冒“永久牌”商标自行车,并采取隐瞒、欺骗手段偷税150余万元。其中销售自创品牌自行车偷税100余万元,销售假冒“永久牌”自行车偷税50余万元。可以看出,在这个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既实施了假冒商标行为,又实施了偷税行为。尤其是其销售自创品牌自行车偷税100余万元的行为,完全独立于假冒商标行为之外而存在,二者自然不存在吸收关系。因此,对该企业应当分别按偷税罪和假冒商标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当然,如果该企业假冒商标行为不构成犯罪,就应将其二项偷税数额累计,按偷税一罪定罪处罚。「摘要」偷税罪是常见的涉税案件之一,偷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类似无证经营者偷税的情况,是否认定为犯罪应具体分析;偷税罪是结果犯,也存在着未遂、中止等犯罪形态。「关键词」偷税罪;犯罪形态;罪与非罪「正文」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9日 01: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试论轮奸案中的既遂和未遂问题
    在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中,轮奸从来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强奸罪的一个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但对于轮奸案中的各被告人是否应划分强奸既遂与未遂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认为轮奸犯罪不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只要各被告人中有一人强奸得逞,则不论他人是否得逞,所有共犯都应当对全案负责,均按犯罪既遂论处;也有的认为,轮奸犯罪中应当以强奸是否得逞来划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具体意见阐述如下:一、“轮奸”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上述第一种观点的法理依据在于共同犯罪理论。但与其他犯罪不同的是,轮奸属于共同犯罪,但轮奸又不同于一般的共同犯罪,轮奸犯罪中对犯罪构成的要求与一般共同犯罪不同。按照刑法通说,共同犯罪当然要求有共同行为。“行为”指的是犯罪行为,“共同行为”不仅指各被告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各被告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
    2023-06-11
    392人看过
  • 偷越国(边)境罪既遂与未遂该如何处理
    1、本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两部分:一是组织行为,即领导、策划、指挥、拉拢、引诱、招募等行为;二是偷越国(边)境行为,即被组织者偷越国(边)境的行为。2、因此,本罪的既遂除了要求实施组织行为外,还需要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达到足以侵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的程度。具体包含两种情形:组织他人利用骗取或者伪造、变造的签证经海关检查出境的,即以“合法”形式非法出境,其既遂标准应以海关查验放行时为准,因为偷渡人员经过海关查验、放行后,即可出关,已通过拟制的国(边)境线,此时其偷越国(边)境已经既遂。组织他人藏匿于船只、集装箱等工具秘密通过不设关卡处偷渡,即非法的形式出境,偷渡人员并非经正常海关途径通关出境,既遂状态应以偷渡人员进入到将要出境的交通工具中藏匿为准。因为偷渡人员无需办理正常的通关手续,偷渡人员进入出境的交通工具藏匿后实际已避开了出入境管理部门的监管,且偷渡至境外的可能性很大,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达
    2023-06-27
    361人看过
  • 偷越国境罪的未遂问题如何认定?
    一、偷越国境罪的未遂问题如何认定?已经着手实行组织偷越国境,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至于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大小,则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定。但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未遂犯,也可以与既遂犯同等处罚,而不予从轻或者减轻。二、怎样认定为偷越国境罪既遂?本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两部分:一是组织行为,即领导、策划、指挥、拉拢、引诱、招募等行为;二是偷越国(边)境行为,即被组织者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因此,本罪的既遂除了要求实施组织行为外,还需要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达到足以侵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的程度。具体包含两种情形:(1)组织他人利用骗取或者伪造、变造的签证经海关检查出境的,即以“合法”形式非法出境,其既遂标准应以海关查验放行时为准,因为偷渡人员经过海关查验、放行后,即可出关,已通过拟制的国(边)境线,此时
    2023-06-17
    271人看过
  • 既遂与未遂的犯罪区分方法
    1.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2.定义不同: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既遂是犯罪行为实施完成。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关法律行进审判定罪;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减免,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盗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怎么区分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何谓犯罪既遂,在学理和判解上一般有三种观点,一是结果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二是目的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三是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
    2023-07-18
    245人看过
  • 贪污既遂与未遂
    经济犯罪
    一、贪污罪是否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1、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犯罪中,不存在未遂的情况:(1)举动犯: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的完成,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如: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2)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刑法规定了犯罪的基本构成形态,除此之外,还须在犯罪基本构成的基础上达到刑法所特别规定的严重后果或者程度时才构成加重处罚犯,否则,只构成基本犯罪。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结果加重犯或者情节加重犯。加重的结果或者情节只是构成该基本犯罪加重处罚的要素,故此种情形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区分。(3)情节犯:如刑法规定的罪名中通常有“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的类似规定,这类犯罪就是将此情节作为构成犯罪与非罪的划分标准,而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区分。(4)结果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需要达到一定的严重后果才成立犯罪,否则,只是作
    2023-06-11
    474人看过
  • 有关一般逃税罪既遂的处罚问题
    一般逃税罪既遂的处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既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既遂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逃税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逃税罪的既遂标准是:1、纳税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超过百分之十的事实。2、行为人若是构成逃税罪既遂的,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2023-08-11
    406人看过
  • 分析卖淫罪既遂的定罪与刑罚问题
    介绍卖淫罪既遂的定罪处罚: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既遂法院怎么量刑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既遂法院怎么量刑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既遂,法院的量刑如下:(1)犯罪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有哪些加重处罚
    2023-07-07
    290人看过
  • 既遂罪的量刑处罚问题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了倒卖文物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犯了倒卖文物罪既遂应这样量刑处罚:自然人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3-07-06
    455人看过
  • 关于贩卖毒品的既未遂问题
    毒品犯罪既、未遂形态度正确判断不仅关乎微观点定罪量刑正确否,而且关系到刑法应当具有的正义价值能否实现、刑事法治的状态能否造就得根本问题,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价值。《刑法》第20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也就是说“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既遂的显著标志。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中,犯罪之实行行为没有齐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在这一概念的基础上,对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标准理论界存在不同的主张,实践中处理较不一致。第一种主张转移说。认为贩卖以毒品是否卖出成交即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第二种主张契约说。认为买卖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契约的达成为既遂,至于是否已经交货或付款,在所不问。第三种主张实际行为说。认为只要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就应视为完成犯罪过程是犯罪既遂。未遂则比较复杂,通常有几种情况:A、贩毒者贩卖毒品未到手就被查获;
    2023-06-11
    365人看过
  •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实施该条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当出卖的目的尚未实现时,该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至今仍有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一行为为标准,即不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已经出卖为标准。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只是提供了定性的依据,判断既遂与未遂,应以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当出卖的目的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中断,应属未遂。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由三个阶段组成: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卖;中间行为,即中转、接送;结果行为,即贩卖。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收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不论被害人是否被出卖,
    2023-06-11
    180人看过
  • 挪用公款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
    挪用公款罪的未遂问题,包括两种情形:1.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虽其已着手实施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但尚未能将公款挪出。对此,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2.行为人已将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使用,这种挪而未用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害公款的所有权,因此,应比照挪用公款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一、新刑法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是什么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
    2023-02-21
    136人看过
  • 犯罪未遂几个问题
    法律综合知识
    犯罪中止,需要有五个条件,一是时间条件,从犯罪预备到犯罪呈现出结局之前的过程;二是自动性,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三是客观性,就是客观上要有中止的行为。四是有效性,就是没有发生犯罪人希望发生的犯罪结果。五是彻底性,就是彻底的放弃了正在进行的犯罪。《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024-05-03
    459人看过
  • 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刑事责任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就强奸罪来说在日常实践中主要有几种情况不容易区分:一是由于男子或女子的生理原因造成不可能完成犯罪结果,如阳萎等;二是由于男子或女子的愚昧无知,致使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如男子不知道性交的方法;三是由于第三人的影响或被害人的反抗,如被别人发现。四是对象不能犯,如女子为死尸、或所谓的女子为男子。上述四种情况都属于未遂。强奸罪的既遂、未遂与中止的区别有哪些强奸罪的既遂、未遂与中止的区别主要是犯罪状态上的不同。强奸既遂是指行为人完全实施了强奸行为;强奸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强奸成功;强奸中止是指行为人自动放弃强奸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强奸结果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
    2023-07-01
    465人看过
  • 非法经营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
    一、非法经营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论题中,存在对犯罪形态即既遂和未遂的争议。只需在生产或流通环节的其中任意一环实施,便可构成非法经营罪。尚未销售的那部分商品也应当被纳入非法经营额进行计算。对于探讨非法经营罪未遂方面的问题,其关键之处在于:当销售总额以及未销售货值分别触及到不同法定刑幅度规定之时,应适用哪一档次的法定刑罚进行惩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
    2024-03-07
    30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未遂在哪些情形下既遂,未遂的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25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本法第20条至第2
    • 周六看(法律讲堂)一个关于犯罪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3
      节目嘉宾讲的有道理,你的也有道理,本就是争来争去的。
    • 毒品犯罪既遂标准与问题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5-13
      依据刑法规定:通常情况下贩卖毒品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以贩卖为目的实施了购买毒品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以贩卖目的而持有毒品,或者有证据证明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或持有毒品的行为人与购毒者已达成毒品交易意见并正在交易而尚未转移毒品,或者已经转移了毒品的,都应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
    • 偷窃未遂和既遂都是犯罪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5-14
      盗窃未遂和既逐都是犯罪,二者是犯罪的不同阶段。盗窃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盗窃既遂是指完成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 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1-20
      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