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探望权的注意事项和措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21:01:11 407 人看过

行使探望权有一些注意事项是大家必须了解的,比如:

1、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因此,为满足他们的亲情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时不妨约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2、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

3、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

对探望权案件执行措施的思考

1、重视思想教育工作在探望权执行案件中的运用

要使探望权正确实现,只有走人性化执行这条道路,就是消除双方对立情绪,这也是实现离异后夫妻双方履行探望权的前提。

在执行过程中,要把思想教育贯穿始终,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促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阻碍、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探望权的实现也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使当事人能够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适宜的氛围,主动履行协助义务,从而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生活在单亲家庭的孩子容易存在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导致有些孩子出现自私、胆小、怪僻、冷漠的性格特征,之所以如此,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他们缺乏亲情抚慰所致。所以,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能实现探望权,经常对子女谈心、沟通,对孩子有很大好处。有些当事人因夫妻关系恶化,拒不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执行人员的思想工作是必不可少的,促使其换位思考,并从孩子成长的角度进行教育。对于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应当做大量的思想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一方面是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其次,对于孩子也是有好处的。在遇到双方矛盾较深无法化解时,可以动员双方当事人的父母、亲属、朋友、单位领导等配合人民法院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2、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尽量使有关探望权行使的方案细化

执行依据出现问题,使执行人员无法下手执行。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办理离婚案件涉及到探望权问题时,做过细的调解工作,做好当事人的化解矛盾工作,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并且为以后的执行工作着想,在做调解工作时,引导当事人双方就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明细化,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这样在执行时,双方就严格按照裁判文书的内容履行,防止以后当事人双方把探视孩子的一些细节问题带到执行中去,阻碍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探望权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就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进一步协商,也可以突破裁判文书中确定的探视方式等内容,其目的就是方便探望权的正确行使。

3、寻求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等基层组织协助案件的执行

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探望权案件的执行,也是解决探望权案件“执行难”的一项重要措施。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可以考虑在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我们可以将妇联、居委会、派出所、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所在单位以及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可以作为法院执行这类案件时的协助单位。由这些部门协助执行,让他们经常性做好孩子父母教育工作,避免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更大创伤。在工作理顺、双方就探视孩子的问题达成共识以后,还可以由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派出所等单位、组织办理具体的探视协助工作,避免了当事人每次探视都要寻求到法院申请执行。

4、重视执行强制措施的运用,但不依靠强制措施解决探望权案件的执行难问题

探望权作为一方享有的权利,另一方作为自己应尽的义务,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也应该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法院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拒绝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被执行人,也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执行措施。如拒不配合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对拒不履行判决的,构成“拒执罪”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确保这类案件得以执行。如果将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予以拘留或刑事处罚,必然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在处理离婚案件有关孩子问题时,比如孩子的抚养问题、探望权问题等,首先考虑的原则是是否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所以运用强制措施讲究慎用,尽最大限度不用,在迫不得已时才采用,毕竟这也关系着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能否得到执行。也可以裁定由要求探视的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一段时间,或者由要求探视的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5、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作为是否执行的参考

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子女不愿意被另一方探视。出现这种情况时,人民法院对此应区别对待。法院应根据子女的行为能力和鉴别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视的理由和拒绝的原因,分析子女能否单独作出拒绝父母探视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子女在10周岁以上的,以子女的意见为主要依据,但子女在10周岁以下时必须进行分析鉴别拒绝探视是否是其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孩子毕竟还是孩子,虽然对于自己是否需要父母一方行使探望权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但毕竟因为社会阅历、生活经验的局限和自己对于将来成长过程中可能的需要认识不足,必然具有相当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其感性因素居多,而理性因素缺乏。同时,处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能出于报复、仇视等心理作用而教唆孩子拒绝另一方的探视,所以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在执行过程中,不应简单化地以孩子的意见作为唯一的依据,应当综合考虑。假如拒绝探视确实是出于子女的真实想法,可以做工作让另一方暂停探视。在特殊情况下,一方因患有传染性疾病、对子女有虐待等暴力倾向的等等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其行使探望权,以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

探望权案件执行难的解决,决不能依赖强制措施的运用,甚至最大限度不用强制措施,更重要还是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消除双方的疑虑,化解双方的矛盾,使探望权真正得到实现,使每一对离异的父母都能享受儿女绕膝的天伦之乐,共同担负起抚养教育下一代的重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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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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