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1:11:38 435 人看过

「案例名称」

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事人」

申诉人:李××等18人,本市某超市员工。

被诉人:某市××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

「案由」

经济补偿金争议

2004年3月15日,超市根据公司的决定同李××等18名员工终止劳动关系。2004年4月2日,18名员工集体向冷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申请依法裁决超市应承担以下几项责任:

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金;2、补发休息日劳动工资;3、计发延时加点工资;4、计发2004年3月份工资;5、全额退还押金;6、支付赔偿金;7、补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

「审理查明」

李××等18人系本市供销社系统下岗职工,于2002年9月应聘到某贸易有限公司冷水江超市(以下简称超市)当营业员。经过一星期培训,超市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02年9月18日至2003年10月18日。同时,超市收取每人500元押金。合同规定,员工每天工作7小时,每月休息2天,月工资320元保底加完成营业额任务以上部分比例提成。超市定期从总公司调配商品,商品都在晚上9时以后送到超市。为了不影响第二天营业,员工必须当晚装卸搬运并盘点清库。

2003年春节,买年货的顾客特别多,超市负责人安排员工加班,并承诺发加班工资。2004年2月下旬,超市盘库结算,发现丢失50桶植物油和其它一些食品,帐面营业额严重亏损。通过内查,分析推测可能是员工内外勾结所为,由于没有掌握确凿证据,无法责任到人。超市为了弥补损失,决定对每位员工扣10元钱。

公司觉得超市聘用的员工素质不高,超市管理经营不善是导致超市亏损的主要原因。因此,决定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对超市重新装修,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2004年3月15日,超市根据公司的决定,同18名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2004年4月2日,18名员工集体向冷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申诉意见」

申诉人认为:合同期满后,超市既未终止合同,又未续签合同,双方续存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超市做出的所谓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决定,实际是一种解除劳动关系行为。我们在超市辛辛苦苦工作一年多时间,超市应按原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金。由于超市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现在对我们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害,根据原劳部发[1995]223号《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应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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