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的基准要求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0 14:04:40 65 人看过

房屋出租的条件,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2、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3、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4、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5、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6、房屋能正常使用。

出租房屋的装修纠纷

出租房屋的装修纠纷案情简介]田某继承了父母于外地的三间房屋。由于无瑕顾及,就委托张某代为照看,张某经田某同意住进该房,

对房屋进行修缮,使房屋由土木结构为主变为砖瓦结构为主,张某支付了大部分费用。

此后,张某经田某同意,将房屋租给阮某。阮某与张某签订协议,允许阮某改造房屋,将房屋的隔断墙打通,进

行了内外装修,并于屋后搭建一间仓库。

田某后要收回房屋,引起张某、阮某不满,三方争执不下,于是成讼。

[案情评析]本案争论焦点在于:张某、阮某对田某所有的房屋。居住、管理的事实,是否可以成为房屋所有权转

移的依据。

本案主要涉及两方面法律问题。

首先,所有权取得方式。所有权取得方式主要有二种:1、原始取得,即所有权产生不是在原所有人权利的基础上

取得。2、继受取得,即新的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而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所有权,本案中,张某对房屋

既不属于原始取得,也不属于继受取得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实际上,张某的一系列行为,只是一种代理行为,因其

出租房屋、改建房屋的行为均在田某的授权范围内。

阮某作为承租人,其在房屋改建、扩建完成后的占用仍然是租用,也不能成为房屋所有人。

本案所涉及另外一个法律问题就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财产的增添附属物问题。法律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

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而又

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

赔偿责任。\"阮某、张某对房屋的修缮、改建即属于此种行为。

最后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应归田某,而对阮某、张某给予合理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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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4日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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