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龙江危房不住要改造吗
黑龙江危房改造的主要对象是农村中一些贫困户,如低保户、五保户等,危房改造对改善贫困人口的居住环境和实现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
《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主要是国家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1.5倍的一般贫困户和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困难群体。
二、黑龙江危房改造原则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统筹,公平分配。坚持农民自愿和公开公正原则,合理确定补助资金规模和标准,注意协调统筹,重点向危房存量较大、脱贫攻坚任务重的地区倾斜。注意强化使用监管,有效避免和杜绝资金使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区分层次,突出重点。按照农村危房改造“三最”要求,合理划分补助层面、确定补助标准,突出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改造重点,对筹资能力极弱的特困群体通过各级政府政策兜底保障基本住房安全。
(三)注重创新,保证效率。在支持农民自修自建的前提下,鼓励各地通过补助资金打捆使用和集中修缮、置换和购买闲置旧砖房、支持脱贫攻坚地区整村推进等创新模式实施改造,提高改造质量和补助资金使用效率。
三、黑龙江危房改造补贴标准
《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农村危房改造可采取旧房修缮、翻(新)建节能住房、置换或购买闲置旧砖房或集中建设农村公租房(幸福大院)等多种方式。对C级危房和主体结构相对稳定的D级危房,应多采用旧房修缮加固方式进行改造。
第七条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中央补助基本标准为户均7500元、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省级补助基本标准与中央补助基本标准相同。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齐中央补助资金的基本面缺口、对中央补助资金进行匹配、提高重点改造对象户均补助标准等。
第十一条农村公租房(幸福大院)是为农村贫困户中的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弱势特困群体建设的国有或集体产权性质、可周转、无偿或低租使用的农村保障性住房。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列入年度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农村公租房(幸福大院)项目,在按照建成户数给予基本标准补助外,省级财政再根据当年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经所在县(市)政府决议,以脱贫攻坚为目的实施整村搬迁和异地安置的贫困危房户,可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第十三条各贫困县(市)要以实现“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攻坚目标为引导,切实加强涉农资金整合,对脱贫攻坚地区贫困户危房改造加大投入。省级财政对全省脱贫攻坚重点村贫困危房户,按照户均增加2500元标准进行匹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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