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离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离是指依法使已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归于消灭,结束其在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世界通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撤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外国公司被依法解散。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的组成部分,当外国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其所在国以行政命令或法院判决强制解散时,或者因经营期限届满、经营目的的实现、股东会决议解散、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等原因无法存续而解散,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致外国公司归于消灭时,该外国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当然解散。
2.外国公司向我国主管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证书被撤销。
主管机关的批准证书是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根据,当批准证书被撤销时,依据该批准证书设立的分支机构随之丧失存在的法律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审批机关的通知,吊销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按照》,并责令其撤销。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违法经营被撤销。
如果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违反中国的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金融、财税、外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有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业,并吊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无故歇业。
5.外国公司自行撤销其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申请设立的,外国公司当然也可撤销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只不过同设立分支机构一样,撤销分支机构也需向我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撤销。我国《公司法》第205条规定: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按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撤离,应当按照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清算应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我国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清算期间,不得基于非清算目的处分其财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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