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在新乡市得到重新定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20:04:36 163 人看过

7月21日讯:河南省新乡市工伤保险待遇再次提高,与2009年相比,增幅较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43.08元,增幅61.4%;生活护理费平均每人每月增加70.78元,增幅68.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平均每人每月增加59.67元,增幅53.9%。

调整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本次工伤待遇提高共涉及248名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其中享受伤残津贴的有60人、享受生活护理费的有58人、享受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有128人。

本次政策调整继续坚持向待遇水平较低的人员倾斜的原则,以1996年10月1日为分界线,结合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的增加金额。本次关于伤残津贴待遇调整的对象不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或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工伤人员。

四川省2010年调整工伤待遇标准

获悉,四川省对工伤人员的待遇进行了调整。

工伤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不含2009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或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含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调整后,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8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950元的,增加到950元。

调整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

调整后,享受工伤待遇人员截至2010年1月1日仍在服刑、劳教、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工伤待遇。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工伤待遇。

调整的具体标准为: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8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950元的,增加到950元。

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140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待各地2009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09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75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工亡人员的配偶月抚恤金不足480元的,增加到48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460元的,增加到460元。

按照四川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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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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