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现将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吉林省监察厅、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吉林省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吉林省监察厅、土地管理局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
(1989年12月6日)
为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切实保护耕地,特制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国营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按国务院1982年4月10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对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行政处罚外,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条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条例》第66条规定的给予下列宁纪处分:
(一)违法占用城市市区土地12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下同),耕地2000平方米以下,其它土地6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行政警告至降职处分。
(二)违法占用城市市区土地12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下同)500平方米以下,菜田2000平方米以下,耕地2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其它土地6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三)违法占用城市市区土地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菜田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耕地10000平方米以上40000平方米以下,其它土地20000平方米以上60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魁留用察看处分。
(四)违法占用城市市区土地2000平方米以上,菜田5000平方米以上,耕地40000平方米以上,其它土地60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行政降职至魁处分。
第四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2款和《条例》第70条规定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魁处分。
第五条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条例》第58条规定,需给予行政处分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非法交易额一万元以下,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二)非法交易额一万元以上,给予行政记大过至魁处分。
第六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条例》第66条规定的,按本规定第三条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无权批准中属于非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的,对无权批准部门的领导及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9条和《条例》第62条规定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有关经济问题的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违反《条例》第18条规定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违反《条例》第19条第1款、第31条第1款、第43条规定的,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条违反《条例》第20条规定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条例》的违纪人员的>纪处分,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分意见,由其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范围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报批。处分决定抄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违纪单位不同意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的处分意见的,报上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吉林省监察厅、吉林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监察部关于严肃查处行政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行为的通知
441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保定地区土地管理局关于监督检察机构改革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107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监督检察司关于转发陕西省土地管理局《土地违法案件办案质量评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32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效范围的批复[已失效]
388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的通知》的通知
337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征而未用荒芜土地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232人看过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招拍挂是什么意思?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29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是指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制度。经营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转让国有土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规定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17土地管理法中宅基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并且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已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可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退出原宅基地再申请新宅基地。宅基地达到标准的也不得再购买住宅。对由于房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做处理,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应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村
-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哪些行为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2根据新《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0种: 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 ②、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③、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④、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 ⑤、非法批准用地的违法行为; ⑥、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违法行为; ⑦、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 ⑧、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 ⑨、不办理土地变
-
土地局监管房子的法律依据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22国家实行土地管理制度,土地执法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是其法定职责。土地执法部门的行为属行政强制措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7条第(4)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内容为: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施工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耕地管理的规定上海在线咨询 2022-05-0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