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解散与清算】公司解散与清算的法律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7:24:20 408 人看过

【企业解散与清算】公司解散与清算的法律问题。公司司法解散的解释及法律特征公司的司法解散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公司的司法解散不是基于公司的意志或者股东的同意,但经司法机关判决(二)公司司法解散的当事人通常是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或者正在受到损害的股东,该股东有特定的持股比例(三)公司虽然解散,但其法人资格并未立即丧失,司法解散属于公司强制解散,其法律后果是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商事主体资格被取消,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股东在设立公司时,有权取得经济利益。当股东失去相互合作的基础,或者公司的经营方针出现严重分歧,导致公司事务不能正常运作时,股东的预期利益就会丧失。司法解散作为股东的一种退出机制,是指股东在公司不能实现预期经营目的和经营利益时,可以通过司法解散的方式退出公司,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它的立法价值在于,当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纠纷,而其他手段又不能解决矛盾时,它给了中小股东另一种救济途径,即请求司法介入终止投资合同、解散公司、恢复各方权利,而最终解决基于共同投资的社会冲突,实际上也是契约自由的司法保障

司法解散制度是法律对公司内部行为的干预和调整,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稳定。由于我国的公司法理论一直坚持公司内部事务自治原则和资本稳定原则,法律只对公司的外部行为进行干预。但现实中,公司内部矛盾往往通过外部化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关联方的利益。因此,法律有必要对公司内部行为进行干预和调整,这是公权力在私力救济无法解决公司纠纷时对经济的适当干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就是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诞生的,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内在要求,即把商品经济纳入法治轨道,以司法方式代替行政方式作为最高、最终的经济救济方式,体现一种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市场经济对公司内部行为进行干预和调整的必然结果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完善了股东退出模式,对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多数股原则不仅体现了一种股份民主,而且体现了多数股对少数股的意志。大股东可以通过公司决议合法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并凭借表决优势任意“压迫”和“排挤”中小股东。因为原《公司法》没有规定司法解散,而且由于大股东控制公司,受股权转让条件和程序的影响,中小股东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退出公司。他们正处于一个“令人遗憾和尴尬的境地”,他们想退出,但他们不能。司法解散制度是对公司自愿解散和行政解散制度的有效补充,完善了股东退出模式。其真正意义在于,当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纠纷,特别是部分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赋予中小股东请求法院介入的权利,司法解散制度为解决“公司僵局”等现实问题提供了新的机制,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司制度的“公司僵局”是指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存在分歧或争议,不愿妥协,致使公司陷入僵局,导致相关机构未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致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甚至瘫痪。当“公司僵局”出现时,无论公司规模有多大,经营情况有多好,公司都难以有效运作。公司内部矛盾往往使公司陷入瘫痪,这无疑是对公司各种资源的浪费,包括公司的业务、人力、财力等。这个时候,公司的运作也效率低下。如果僵局不能由股东自己解决,为了体现交易效率的价值目标,司法介入为有效解决大量公司僵局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司法救济途径,尤其是保护被大股东压制的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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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2日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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