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家属偿还,但是需要用遗产偿还相应的债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而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是指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消灭,作为自然人的信用卡持卡人已经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也就终止。
一、连带债务的绝对效力体现的方面有什么呢
连带债务的效力,一为其对外效力,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二为内部效力,即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
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是指,每一个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请求履行,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当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在债务人民事权利能力存续时有效,即自然人和法人主体资格的存在。但是,如果当作为连带债务人之一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解散、破产时,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是否对其适用。
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是指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消灭,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超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超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就形成了清偿债务的债务人的求偿权。
二、合同主体有能力签订合同是否就有效呢
是有要求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所谓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所谓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要想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只能通过他人代理。
三、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吗
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死体,保留的份额依法继承。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未保留的,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中扣除。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由其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时死亡的,由继承人继承。由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通过出生获得的,根据相反的解释,胎儿在出生前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在出生后成为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因此,为了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利益,有必要保护胎儿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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