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的法律经济内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21:51:18 362 人看过

有关倾销,最早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的《国富论))。该书论述过当时各国允许出口贸易实行官方奖励的习惯做法,并称之为倾销。而首次对倾销作出定义的则是国际联盟在1992年的一份备忘录:如出口销售价格低于进口国价格或低于生产成本,即构成倾销。这种基于双重价格标准的定义,为界定倾销幅度提供了可能,但没有考虑出口国市场非竞争结构因素和对倾销内涵的描述。真正对倾销概念作出决定性贡献的是美国经济学家雅各布?瓦恩那(JacobViner),他通过对价格歧视和不完全竞争分析后指出:所谓倾销,是指某一企业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上,拥有分割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的能力,通过不公平的价格手段,获取最大化利润的行为。这一表述阐明了倾销的市场背景是不完全竞争,本质是价格歧视,最终目的是获取最大化利润,从经济学上明确了倾销的不正当竞争性质,在2O世纪3O年代被普遍接受,成为倾销的经典经济学定义。

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趋向于将生产成本作为测量正常价值的唯一标准。按照这种标准,如果同一产品在国内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出口价格虽然高于国内销售价格但低于完全成本,也可能作为倾销而遭受制裁。本文认为对倾销的外延进行界定中,既不能忽视倾销的传统经济学概念中提及的价格歧视本质,也应注意近年来倾销经济学概念范围的扩大。

因此,倾销的经济学概念应当包括国家市场间的价格歧视和在国外市场低于生产成本的销。本文分别将前者称为价格倾销(PriceDmping)将后者称为成本倾销(CostDmping)。

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当局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对来自外国的倾销商品采取强制性措施,以提高倾销商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的售价,或减少进口数量。反倾销的立论基础是倾销有害论,认为即使倾销可以在价格上给消费者带来某些暂时的好处,但是倾销对生产和贸易造成了损害以及不稳定所形成的有害影响远远超过廉价进口品带来的好处。

1948年签订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六条指出:倾销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各缔约国都有权予以谴责和抵制。随后在1967、1979、1994年的国际《反倾销守则》中,对倾销的概念进行了不断地完善和规范。我国于1997年3月发布的《反倾销条例》也对倾销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倾销在法律上的基本定义,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并因此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这种法律定义不仅指出了经济学上的价格歧视,而且强调了这种价格歧视给进口国产业造成的损害,是一个明显区别于经济学概念的法律特征。

各国法律定义上的倾销一般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一是倾销价格存在,即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销售;

二是损害事实存在,也就是倾销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三是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

我们在国际贸易摩擦中所说的倾销与反倾销,指的就是这种法律意义上的倾销。本文所论述的反倾销制度正是建立在这一概念上所形成的包括国际法与各国国内法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资料表明,国外有关反倾销制度的研究在三个主要层面上展开:

一是分析反倾销措施对进口国经济(包括进口量、利润、就业率、福利)的影响。

二是分析反倾销制度中不同结果产生的原因。

三是从法律角度对反倾销进行的研究。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随着经济学研究的发展,相当部分法律文献认为,反倾销措施具有反竞争的性质;对反倾销制度的改进尤为重要。

我国关于反倾销问题的文献一般从三个角度展开研究:

一是从法律角度对过内外反倾销制度进行的研究;

二是从经济学角度探讨反倾销措施,如沈瑶所著的《倾销与反倾销的经济分析》,以竞争优势国际间转移的观点,分析了反倾销的经济效应;杨仕辉所著的《反倾销的国际比较、博弈与我国对策研究》科技出版社,及《反倾销动态博弈与效应分析》,应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对反倾销问题进行了研究;

三是对中国企业屡遭反倾销调查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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