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担保合同变更的情况有:
(1)主体违反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
(2)主体违反公平的交易原则;
(3)担保存在欺诈行为;
(4)担保存在胁迫行为;
(5)担保存在乘人之危。
一、担保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后还能撤销吗
协议书是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只有在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才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无限连带责任是啥意思
1、担保是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双方一起约定,是为了让债务人履行债务,维护债权人的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一般来说担保是要签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担保在法律的界定内有5种合法的方式,也就是抵押、质押、定金、保证、留置,不能唱新的担保形式。
抵押,留置质押这三种形式取得的是担保物权,所以对于担保物或将其变卖变现得到的价款它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订金和保证则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3、担保也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这两种,担保的区别在于担保人是否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到期债务人,确定不能履行其还债义务才可以问担保人要求偿还债务。而连带责任担保就不一样,若债务人没有偿还其应该偿还的债务,那么债权人无论是找债务人还是担保人要求赔偿都是合理合法的。
4、譬如说,李某借给吴某20万元,杨某作为一般担保人担保那么债务到期的时候,李某必须证明吴某确实拿不出20万才能问杨某要钱,否则杨某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担保就不同了,比如李某说借给了吴某20万元,杨某做担保人,债务到期的时候李某无论找杨某或者吴某要20万都是可以的。
5、我国法律是不承认有限连带责任担保的,所以我们通常所说的连带责任,担保只能是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也就是说在债务人没有履行还债之前连带责任还是存在的。
6、如果自己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担保人应当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予以偿还,暂时没有能力偿还的,可以等到有财产后偿还如不偿还债权人可以予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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