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的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设立审批、登记机关和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批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公司》、《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申请登记程序、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的条件和审批程序,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通过法律授权给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对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者登记。负责审批或登记职责的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定条件进行审批或登记,才能保障国家对公司的正常监管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若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公司设立登记、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必将破坏国家对公司的正常监管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刑法》规定,对上述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这种渎职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条所称有关主管部门是指负责对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审核、批准或者登记的国家机关。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对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是明知的,对非法批准、登记可能会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持放任态度。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动机如何对本罪构成没有影响,可以在量刑时作为因素之一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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