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繁殖材料及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属于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其单位。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应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2、委托育种的品种权的归属应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合同确定,如没有合同约定,其品种权属于受委托方。也就是说,不直接从事育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通过委托育种的形式获得品种权,由此获得经济效益。
3、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4、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时,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5、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某种意义上讲,品种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入市场。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目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还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法律允许他人在有些情况下,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同意,不向植物新品种权人支付使用费,就可利用该植物新品种。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的;二是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但我国法律同时规定,合理使用人在合理使用期间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其他权利。
2、强制许可使用。审批机关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可以做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付给植物新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使用费的数额,由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植物新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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