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否有抽逃出资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3 21:42:05 73 人看过

有两个罪名一直悬在全国几乎所有企业家的头上。

一个罪名是《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该罪有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另一个罪名是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该罪有可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注册资金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这认很多企业家高兴不已,既然出资不需要实缴了,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冒着坐牢的危险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了。关于抽逃出资的新规定更让有些人鼓舞,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并没有规定抽逃资金要承担刑事责任,从字面上理解,似乎是即使抽逃也不需要再承揽刑事责任了。

但是实际上,这两个罪名并没有消除。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是: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2014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中规定: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以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的抽逃出资罪怎么认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三)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公司法以上的规定,都是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所作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是上述所称的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2、必须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第一,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

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2)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款;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二、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

3、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划清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行为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如果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二、哪些行为会构成抽逃出资罪

(一)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二)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三)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四)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五)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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