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保护政策问题咨询解答指南:
1.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适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适用于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民办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军队系统的单位及其职工可参照执行。
2.如何理解"矿山井下作业"?
答:矿山井下作业系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3.什么是国家规定的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中规定的第Ⅲ、Ⅳ级的体力劳动程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I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25,为Ⅲ级;大于25,为Ⅳ级。若需了解某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地测量和计算。
4.什么是夜班劳动?
答: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5.如何理解"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答:一般都应执行本规定。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请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扩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的要求。
6.为什么"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7.流产休多长时间假?
答: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9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8.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怎么办?
答:女职工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待遇应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处理。
-
工伤保险政策问题解答
89人看过
-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
379人看过
-
女职工保护政策咨询
477人看过
-
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问题解答
147人看过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题解答
252人看过
-
女职工保护政策是什么
117人看过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 更多>
-
妇女财产权益保护的问题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10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可以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从实际执行的情况看,接受经济帮助的多为女方。
-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问题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10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
-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08(一)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限制和打击。如果放任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就会使广大合法、诚实的经营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污染竞争环境。 (二)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供应短缺、消费者很难顾及到商品质量,对服务状态也无法提出较高的要求。这实际上是生活水平低下的反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
职工养老保险继承问题的解答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04投保者一旦死亡,其死者个人帐户上的余额可有继承人一次性领取,除此之外,还可以享受本人二十个月的抚恤金和一千五百元的丧葬费。上文的内容是职工养老保险继承的解答
-
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02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