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
(一)申报核定时间。2016年度,我市参保单位及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时间为7月11日至8月31日。缴费基数实际核定年度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逾期未申报的,市社保征稽局将依据相关规定,按该单位及职工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且不低于宜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预核定。
(二)缴费基数申报。在实际核定年度内,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分别据实申报。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自然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单位人均月缴费基数低于宜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个人的月缴费基数低于宜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不得少申报、漏申报,单位缴费基数总额应大于或等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根据宜昌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度宜昌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3282元(3610元/月)。按照规定,参保单位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保底数为2170元/月,封顶数为10830元/月(缴费基数保留到十元)。严禁参保单位按60%低基数倒算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经发现,市社保征稽局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重点稽核,因此产生的社保纠纷由参保单位负责。
(三)缴费比例及标准。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及缴费标准为:
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9%,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2%。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7%,职工个人缴费比例0.3%。
工伤保险:单位按一至八类行业分别按0.2%、0.4%、0.7%、0.9%、1.1%、1.3%、1.6%、1.9%的比例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5%,职工个人不缴费。
大额医疗保险:由单位按每人每月8元的标准缴费。
(四)申报核定原则。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严格遵循“两表两签字”的原则,《单位职工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应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严禁他人代签,由此产生的社保纠纷由参保单位自行负责。参保职工如果确实难以集中签字的,可以单独签字确认,单位劳资或人力资源部门收集留存备查,同时向市社保征稽局书面说明情况并作出承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一个核定年度内不予更改。
2、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管理、方便快捷的原则,对20(不含)人以下小微参保单位简化申报资料,在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前提下,由参保单位和个人据实申报,可不提供财务报表及相关佐证资料,实现即申即核即结。对20(含)人以上的单位,严格申报程序,并提前对单位提供的缴费基数和相关资料进行预核,对预核合格的导入临时数据库;对预核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单位整改。
(五)人员变动申报。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1日至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到市社保征稽局办理下月人员增减变动申报,填制《湖北省单位在职职工增减申报表》、提供佐证资料并经职工本人签字。对新增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的当月起,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申报,申报的次月核征社保费;对减少人员,当月申报,次月核减社保费。
(六)退休人员医保申报。单位已退休人员按在职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在缴费满15年的当月由单位申报办理清算手续;对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人员,由单位与退休人员按照《关于枝江市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信息核对及缴费方式选择有关要求的通知》(枝社征函〔2015〕1号)要求,选择缴费方式,履行相关手续。
(七)退休人员退休费申报。对未在本市社保基金中支付退休费的单位退休人员,应于2016年12月1日至31日将本单位退休人员本年底月退休费总额报市社保征稽局,作为次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分配基数调整的依据。逾期未申报导致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损失的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承担。
(八)工作人员职责。市社保征稽局工作人员应对参保单位填报《单位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单位职工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提供的财务报表及相关佐证资料认真进行审核,按照谁核定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对不按规定核定或故意少核参保单位及职工缴费基数的,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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