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历史的原因,上世纪90年代之前,涉外婚姻案件并不多见,因此制订法律时对此考虑也甚少。以法的形式,且较为具体明确针对涉外离婚管辖的规定仅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另只散见于司法解释、有关部门的文件及最高院对一些个案的批复中。对涉外离婚管辖许多重大方面的问题没有规定,比如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能否办理离婚诉讼就无相关规定。但到了21世纪的今天,各种类型的涉外离婚案件层出不穷。据民政部资料统计表明,1978年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居民离婚仅有82对,而到2001年则已是2856对,2005年办理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居民登记离婚8267对。社会的迅猛发展,要求相关法律的规定急速跟进,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诉讼要求。
一、我国现行涉外离婚管辖的现状和法律缺陷
(一)现状
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对涉外离婚管辖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理,即便婚姻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涉外离婚也不予受理。而现行的涉外离婚管辖的法律规定不仅寥寥无几,而且缺乏原则性规定。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仅规定了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等五类案件的管辖,也未将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规定在内。由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制度法律规定不明确,难以操作,法院在具体受理案件时,常作出不合理的裁定;又因涉外离婚案件的送达时间特长,法院系统内部在考核工作时又常以结案的时间来衡量,导致一些基层法院不大愿意受理这类案件。
下面几则涉外离婚案例,笔者认为我国人民法院在是否受理的问题上均值得商榷。
1.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离婚案件,不予受理。
2004年5月,美国人K先生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K先生现居住于重庆市渝中区,1993年与其美国籍妻子在土耳其共和国伊斯坦布尔市结婚。2001年3月,K先生到重庆工作,居住至今,而妻子现居住在美国俄勒冈州。由于工作和抚养子女等方面的原因,K先生认为回美国办理离婚手续较为麻烦,于是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渝中区法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均系外国人,非中国公民,且婚姻缔结地也不在中国,中国法院对此离婚诉讼没有管辖权,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2.双方取得国外永久居住权且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案件不予受理。
-
:我国现行土地储备制度的产生及其缺陷
236人看过
-
现行执行异议法律制度及其立法缺陷
400人看过
-
我国撤销涉外仲裁的立法缺陷
220人看过
-
我国累犯制度的缺陷
241人看过
-
英国涉外离婚管辖制度研究分析
412人看过
-
试析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现状、缺陷及完善
104人看过
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当确定该案适用的准据法。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则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 更多>
-
制度的立法缺陷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0从《婚姻法》中关于抚养费制度的内容可以看出,其有以下几点立法缺陷:1、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其支付数额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一般的认为,固定收入仅指工资、奖金。但在现代社会
-
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权,我国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如何规定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1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
-
国家法制制度缺陷有哪些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8从《婚姻法》中关于抚养费制度的内容可以看出,其有以下几点立法缺陷: 1、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其支付数额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一般的认为,固定收入仅指工资、奖金。但在现代社
-
我国有哪些涉外离婚制度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29《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的,内地居民同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簿、;(二)本人的;(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
-
我国现在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缺陷是怎样的制度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16正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我国都将面临人口不断增加和人均土地持续减少的双重压力。土地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社会经济发展极其重要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