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几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31 08:20:41 124 人看过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车两年没有审罚款金额有多少

车两年没审最多罚2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二、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有以下四种: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

三、不适用当场处罚情形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即行政处罚一般不适用当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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