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质权的实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5:40:25 312 人看过

票据与票据权利不可分离,行使票据权利必须提示票据,也就是必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票据设定质押后,质权人在票据权利之上取得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被担保的债权不能获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以票据金额优先偿付自己的债权。《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实现质权是指以质物的价值优先偿付被担保的债权,其前提是被担保的债权到期未能获得清偿。如果出质人在期满时仍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则质权人有权行使票据权利,以实现质权。但是在票据质押中,票据的到期日往往与被担保债权的到期日不同。那么质权人如何主张票据权利而实现质权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㈠票据的付款日期先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届满。此种情况下,即使被担保的债权尚未届清偿期,质权人仍然有权向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因为票据设定质押后,即对质权人产生了及时行使票据权利的义务,票据上的质押背书就是出质人赋予质权人代理权的依据,票据债权的履行期限就是质权人行使代理条件得以成就的标志。因为票据有提示日期,如不及时行使权利,有可能造成权利上的损失,质权人应作为善良管理人,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以免对出质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质权人通过行使票据权利而获得付款的,则其应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票据金额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㈡票据的付款日期与被担保的债权清偿日期相同。票据之清偿期与被担保债权同时届满,若债权人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无须征得出质人同意,得以直接主张票据权利。

㈢票据的付款日期晚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在这种场合,质权人可以留置票据待票据到期日届满后行使票据权利以清偿其债权,或者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向其返还票据;也可以在要求出质人提供其他财产担保而返还质押的票据。如果付款人、承兑人或保付人将票款支付给质权人,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质押关系消灭,被背书人应当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票据到期时,由持票人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当票据到期未获付款,或到期日前未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的情况下,质权人在行使了保全权利后,可以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包括出质人和出质人前手在内的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追索的标的不是主债权的金额,而是票面金额,因为票据金额要求完整转让或支付,不允许部分转让或支付。当然,如果票面金额超过了主债权金额,质权人有义务将超过的部分返还给出质人;如果票面金额小于主债权金额,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清偿不足的部分。在所有的被追索对象中,只有出质人可以依票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而对质权人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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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4日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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