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4:11:06 248 人看过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

文号:发改价格〔2010〕1182号

发布日期:2010-5-30

执行日期:2010-5-30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意见的分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

治理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的范围,包括社团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

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

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

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

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

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二)严格规范社团收费行为。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社团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中,对存在垄断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应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对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社团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治理规范社团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具体政策措施,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社团收费收入管理。社团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不得将社团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团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社团收取会费应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团会费票据。社团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购领和使用中央和省两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缴入国库,支出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社团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到指定税务部门购领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二、治理规范的职责分工和实施步骤

各部门负责所管理社团的收费自查工作,提出治理规范的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审核。全国性和跨省区社团收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民政部负责治理规范;省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团收费的治理规范工作,要研究提出治理规范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为保证治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本次治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清阶段(6月底前)。全国性和跨省区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团的现有收费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并对每项收费研究提出取消、调整和保留的意见,连同《全国性和跨省区社团涉企收费情况登记表》(附表一),于6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省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了解社团收费的具体情况,确定治理规范工作的重点和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并组织好自查自清工作。

(二)集中审核阶段(8月底前)。中央和省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结合自查自清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社团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逐一进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取消和调整。治理规范工作结束后,各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重新规范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频次、收费范围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重点检查阶段(9月底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社团收费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治理规范的各项政策措施。要根据治理规范情况确定检查的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和重点收费,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民政部门要将此次检查结果作为社团年检的重要依据,体现在年检结论中。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治理规范的工作要求

开展治理规范社团收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确保治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指定专门司局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社团收费的自查自清工作,规范各单位的执收行为。各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突出工作重点,切实解决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社团乱收费问题。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社团收费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要将此次治理规范工作情况,包括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涉及的收费金额和制定的政策措施等情况,连同《社团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附表二),于9月1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

联系人及电话: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吴晓宁010-68501095

财政部综合司陈智刚010-68551833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许昀010-58123076

附表:一、全国性和跨省区社团涉企收费情况登记表

二、社团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0日 04: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政府指导价相关文章
  • 社会团体属于机关吗
    一、社会团体属于机关吗社会团体并不等同于机关。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使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基金会、商会等称谓的社会组织。二、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
    2023-05-06
    181人看过
  • 关于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做出调整,并通知如下:一、据区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我区2010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226元,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14905元。二、根据《条例》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20000元,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65000元,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区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2023-04-25
    436人看过
  • 关于规范河南省社会保险费委托收款、委托拨付凭证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豫劳险[2000]21号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劳动)局,人民银行河南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郑州分行、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河南分行、其他商业银行郑州分行、郑州市商业银行,郑州市市区、市效联社: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9号令)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部发[1999]10号文件精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五项保险费要合并统一征收。鉴于目前我省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所使用的社会保险费(金)委托收款、委托拨付凭证存在项目、内容等方面的限制,已无法满足统一合并征收、拨付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字[1999]20号、[1999]6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加强各项社会保险费(金)的征收、拨付和财务监督,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对原使用的
    2023-06-05
    451人看过
  • 关于征收海关规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一九八五年一月我署以(85)署货字第49号通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规费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每一关员每一工作日人民币十元”改为“每一关员每一工作日人民币五十元”,并说明“规费收入”留用比例另行通知。现经商财政部同意,将海关监管规费收入的留成比例由原来的百分之二十,提高到百分之五十,留成部分作为监管费用(如误餐费、差旅费等),专款专用。请各海关于文到之日起执行。上缴中央金库百分之五十的规费,应按月就地缴库,不得拖延。留成的规费具体使用办法将另行通知。此外,据反映海关在监管区域以外验放旅客行李物品,征收规费标准偏高,经研究凡海关在监管区域以外验放旅客行李物品,申请人为单位的,海关按照现行规定减半收取规费;申请人为个人的,海关验放一件行李物品收费五元,二件及二件以上收费拾元。
    2023-06-05
    299人看过
  • 关于建立康桥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的通知
    村(居)委、企(事)业单位、机关科室: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根据南汇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南综治委(2008)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成立康桥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简称综治工作中心)。综治工作中心组成人员如下:主任:袁明党委政法委员副主任:凌强社会稳定办主任成员:盛思平康桥派出所所长王鑫刚横沔派出所所长倪高峻康桥司法所所长张其昌信访办主任王建峰南汇交警二支队队长下设综治工作中心办公室,凌强同志兼任主任。以上人员如有职务变动,则自然更替,不再另行发文。康桥镇综治工作中心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运行机制,整合各职能部门的力量,使我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稳定工作实现信息化、规范化、程序化。一、镇综治工作中心的职责和任务镇综治工作中心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统一行使领导指挥权、力量调配权、检查指导权、考核评比权、一票否决权。镇综治
    2023-04-24
    200人看过
  • 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一、征收标准1、提前生育(含婚前生育、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2、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二至三倍征收。3、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征收。4、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5、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收入。6、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非法收养子女的,比照上述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征收标准测算1、上年收入的界定。考虑到统计部门提供确切统计数据的时间,上年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标准(如2010年执行“上年收入”就以2009年收入为标准)。2、统计数据来源。根据统计职能划分,农民人均纯收入由县统计局提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南平市统计局提供。3、征收标准执行。当事人年收入低于统计标准的,按统计标准征收;高于统计标
    2023-03-17
    76人看过
换一批
#价格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政府指导价是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最高限度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企业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从品种范围上讲,政府指导价适用于比较重要的,同时花色品种多、供求变化快、季节性强... 更多>

    #政府指导价
    相关咨询
    • 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23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 (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 关于印发《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23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现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去年,国家卫计委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了一些修改,准备上升为国务院条例。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卫生计生委报送国务院审查的《社会抚养
    • 还有关于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的区分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19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财产或经费来源不同。国家财政拨款;自筹资金(2)设立程序不同。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或依法律或者行政命令组建,或依登记设立;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必须经过登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社会团体险属于工伤保险范畴吗?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02
      工伤保险是国家规定必须给员工购买的强制性保险。仅限于对发生工伤员工的工伤治疗费用进行报销、或给予工伤待遇。 团体意外险是商业保险,可以单位自己选择,对团体发生各种意外进行保障和赔付。可以作为社保的一种补充。
    • 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23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生育人员,在前项规定的二至六倍标准中按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的,按照当地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