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的业务处理上有较大的差额,具体如下:
(一)与原投资准则的主要差异
1.缩小了准则规范的范围。原投资准则规范的内容包括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仅包含了长期股权投资。
2.调整了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范围。原准则对有控制权的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但在编制财务合并会计报表时调整为权益法。
3.规范了对初始成本的计量确认。原准则主要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对初始投资成本采用不同的确认方法,并在权益法下对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账面权益份额的差额,计入股权投资差额。而新准则在企业合并业务下还要区分合并前后控制人的变化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区别处理;权益法核算中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的做法,对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属于商誉的部分,不需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如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4.改变了权益法下对投资损益的确认方法。原投资准则按持股比例确定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损益;而新准则主要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各项可辩认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进行调整后进行确认。
5.改变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有些做法。原准则对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而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提的减值准备,确认为损失,以后会计期间恢复时,可以转回。新准则则要求企业期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发生减值,先冲减商誉,商誉减为零后,再作长期投资的减值,减值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二)与原《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主要差异
1.细分了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新准则细分了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概念,明确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2.改变了商誉的会计处理。原规定将成交价大于享有被投资方权益的差额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摊销计入投资损益。新准则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被购买方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作为商誉,并且在持有期间不再进行摊销,在会计年度未进行减值测试。
3.改变了合并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要求。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须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被合并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均以账面价值计量,被合并企业的自合并期初实现的净利润及现金流量均应纳入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只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被购买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均以公允价值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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