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易中的担保贷款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09:02:22 212 人看过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一方原因未能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押金退还买受人。二是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三是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被担保人在合同中的诉讼地位,没有诉讼请求的,只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被担保人因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单独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无效或者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同时解除后,出卖人应当将购房贷款本息和收到的购房款分别返还被担保人和买受人。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未向被担保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被担保人起诉买受人,要求处分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合同权利的,告知出卖人参加诉讼;

被担保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担保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2。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向被担保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向被担保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的,而抵押权人要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除出卖人提供担保外,不允许增加出卖人作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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