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户和出租人在租约中有哪些不同的责任
出租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实行“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出租人应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标准和用途,履行维修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并获取受益。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妥善保管租赁物。
3.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或转租。
4.支付租金。
5.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
二、如何租房合同
房租租赁合同撰写方式是:
写明房屋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写明租赁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写明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写明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三、被卖掉的房屋是否允许租客继续租赁
租赁房屋被卖后租客还可以继续租住。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买卖交易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买方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租客返还租赁物,原租约继续有效。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n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n (二)标的;\n(三)数量;\n(四)质量;\n(五)价款或者报酬;\n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n (七)违约责任;\n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n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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