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居住权设立的几种方式,包括依据合同设立居住权、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以及以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这些方式主要适用于涉及离婚或分家析产、以房养老、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又需保障居住权益等情形。
居住权设立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依据合同设立居住权。在涉及离婚或分家析产、以房养老、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又需保障居住权益等情形下,均可自愿签订合同设立居住权。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包括遗嘱继承和遗赠。
3.以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
以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设 立 居 住 权 要 注 意 哪 些 ?
以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要注意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以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因此,在设立居住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合法性:设立居住权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明确性:法律文书应当明确载明居住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居住条件、居住期限、居住费用等事项。
3. 公示性:设立居住权时,应当将法律文书的内容予以公示,以便居住权人知晓并确认。
4. 对抗性:设立居住权时,应当确保法律文书的内容能够对抗第三人,以避免第三人认为设立居住权的行为无效。
5. 附条件:可以设立居住权并附条件,如满足特定条件时,居住权人方可享有居住权。
6. 解除权:居住权人或者居住权人权利人可以随时解除居住权,但应当提前通知对方。
总之,在以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时,要确保法律文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具备法律效力。同时,也应在设立居住权时注意相关细节,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居住权设立的方式包括合同设立、遗嘱设立和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在设立居住权时,需要注意合法性、明确性、公示性、对抗性、附条件和解除权等要点。确保居住权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具备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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