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擅自调岗员工获赔经济补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0:30:43 83 人看过

用人单位效益不好,能否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日前,通州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认为用人单位在未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调整员工工作岗位违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员工辞职后的经济补偿金17511.57元。

原告马某也算是被告南通某公司的一名老职工了,2005年5月就到被告处上班,并向被告缴纳了100元的押金。2006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马某颁发聘书,聘马某为公司内部审核员。2013年3月13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3年3月13日到2014年3月12日,原告的岗位为技术质量部。

2013年10月底,被告南通某公司以单位效益不好为由,要调整原告的工作岗位,要求原告马某到生产一线工作。对此,原告马某明确表示拒绝。2013年11月18日,原告马某找到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工作岗位变动。被告法定代表人认为工作已安排给了原告,原告不同意安排,意思就是辞职,同意给原告两个月工资的补偿,对此,原告未提出异议。此后,原告未再到被告单位上班,并提起劳动仲裁。后原告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通州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7000元,退还押金100元。

法院查明,原告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945.73元。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原告的岗位为技术质量部,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变更原告的工作岗位,没有法律依据。在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工作岗位变动的情况下,被告认为原告意思是要辞职,并同意给两个月经济补偿,原告未提出异议并不再上班,双方的言行表明已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但被告提出的给原告两个月工资的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按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被告收取原告的押金100元应予退还。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马某经济补偿17511.57元,退还押金100元。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应与职工协商一致

随经济形势波动影响,用人单位调岗调薪增多,由此引发劳动争议纠纷高发。用人单位调整岗位应依合同约定或取得劳动者同意。该案承办法官认为,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将工作岗位作为是否缔结劳动合同的重要参考因素,因此,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应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也意味着,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内容,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在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可视情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调整岗位也应有充分的合理性,如新岗位与原岗位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且劳动者能够胜任。如劳动者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有义务进行培训。在调整前,用人单位还应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释义务,做到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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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员工的职位、岗位属于工作内容,应当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现实中一些单位往往在劳动合同中对员工的职位、岗位不作明确的约定。即使某员工长期从事某项工作,也不能认定双方已约定了工作内容。因为法律上不承认事实劳动合同,即并认可双方通过长期的行为对工作内容做出了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视为双方未对员工的职位、岗位进行约定,因此理论上讲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员工岗。如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经明
    • 用人单位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变更岗位,员工辞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4-16
      单位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调换岗位,员工如果本人辞职的话,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只有在单位以此辞退员工时,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
    • 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岗位, 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合理吗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10
      劳动合同中常见约定“单位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单方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但此种约定并不意味着单位可以随意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如单方调岗应由以下几个方面做合理性审查: 1、调岗是否有明确法律依据。如员工不胜任原岗位工作、孕期妇女因身体原因需调离原岗位等。 2、是否属单位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员工所在岗位性质有此需要且属于单位正常生产经营需求,员工具有服从义务。 3、调整前后劳动者工资水平是否相当、无大幅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