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试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16:45 396 人看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完善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制度,有效盘活国有土地资产,维护国家和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国有土地的收购补偿适用本办法。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购)的和旧城改造需要收购的国有土地,以及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处置需要收购的国有划拨土地,其补偿办法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收购储备国有土地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国有土地收购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收购合同》,收购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基本情况、收购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土地用途及地上建(构)筑物状况;

(二)土地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支付期限;

(三)土地交付条件和交付期限;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处理;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国有土地收购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方式可以采用直接确定补偿价格买断或者按出让成交净价的一定比例补偿。

采用买断方式补偿的,其补偿可以按不超过被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或者按收购地块登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的评估现值之和进行补偿。

第六条国有划拨土地的收购补偿标准:

(一)收购地块原为非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55%确定,或者按不超过被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60%买断;新规划用途仍为非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出让成交净价的60%确定,或者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0%买断。

(二)收购地块原为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仍为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收购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65%确定;或者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5%买断。

第七条国有出让(含作价入股、作价出资)土地的收购补偿标准:

(一)收购地块原为非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65%确定;或者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0%买断。

(二)收购地块原为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仍为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出让成交净价的80%确定;或者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90%买断。

第八条土地、房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机构按规定以招标方式确定。

国有划拨土地、国有出让(含作价入股、作价出资)土地的评估价,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市财政、国资、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和市土地储备中心集体会审予以确认。

第九条收购补偿的土地面积以土地登记面积为准,无独立登记面积的以实际测量为准。收购补偿费包含对收购范围内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补偿,土地交付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一并移交。

地上建筑物按照新规划用途可随土地整体出让的,土地补偿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地上建筑物按评估现值另行补偿。

第十条按出让成交净价的一定比例进行收购补偿的实行补偿封顶。土地出让成交净价高于基准2倍的,超出部分不参与按比例补偿。

第十一条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以出让起始价为基准,以招标和拍卖方式公开出让的以出让底价为基准。

起始价、底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结合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的出让建议价,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收购地块范围内,新规划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和公共建筑用地的部分,收购时按原土地登记用途和使用权类型的评估价补偿。

第十三条收购国有农用地,按土地登记用途和使用权类型的评估价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

收购时已依法办理农转用手续并缴清相关税费的,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土地补偿费预付资金利息及收购、土地整理、出让等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承担。但以买断方式收购补偿的,土地整理、出让等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再承担。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出让成交净价,是指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从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款扣除农业综合开发基金、省政府复垦基金、土地收益基金等项目后的余额。

地上建筑物随土地整体出让的,还应扣除建筑物评估现值。

第十六条市属国有企业土地的收购应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收购补偿方案应当征求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土地补偿费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使用。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上街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标准

划拨土地

(一)原为非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

方式一按不超过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55%确定。

方式二按不超过被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60%买断。

(二)原为非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仍为非经营性用地

方式一按不超过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60%确定。

方式二按不超过被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0%买断。

(三)原为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仍为经营性用地

方式一按不超过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65%确定。

方式二按不超过被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5%买断。

出让土地

(一)原为非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

方式一按不超过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65%确定。

方式二按不超过被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0%买断。

(二)原为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仍为经营性用地

方式一按不超过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80%确定。

方式二按不超过被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90%买断。

国有农用地

按土地登记用途的评估价进行补偿,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可根据评估结果给予适当补偿。

已办理完农转用手续并缴清有关税费的,按照划拨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其他

采取按出让成交净价一定比例和按评估价一定比例买断方式进行补偿的,收购地块范围内,新规划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和公共建筑

用地的部分,收购时按原土地用途、原土地使用权类型的评估价补偿。

按出让成交净价的一定比例进行收购补偿的实行补偿封顶。

国有土地收购补偿,也可按收购地块登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评估现值之和进行补偿。

地上建筑物按照新规划用途可随土地整体出让的,土地补偿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地上建筑物按评估现值另行补偿。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31日 13: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机构相关文章
  • 2023年郑州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明确补偿条件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快速推进我市城市建设,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规定。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原则(一)房屋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提供多种房源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应当产权明晰、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二)特殊群体的补偿征收领取本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征收人的房
    2023-05-03
    142人看过
  • 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发文日期:2012-01-11文号:泰政规〔2012〕8号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的对象为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第三条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1000元的,
    2023-05-03
    199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郑东新区土地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郑东新区土地市场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郑州市郑东新区土地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快郑东新区建设步伐,推进入驻项目建设进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郑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实行用地保证金制度。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用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规划定界图和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土地规划局(以下简称土地规划局)《关于缴纳协议用地保证金的函》,到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计划财政局(以下简称计划财政局)缴纳协议用地保证金。标准为起步区内物流、医院、学校和基础设施类项目8万元/亩,其他项目10万元/亩;龙子湖地区内项目7万元/亩。逾期不缴纳协议用地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用地,所涉及用地由土地规划局报请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郑州市
    2023-04-22
    302人看过
  • 彭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最新版)
    第九条被征地单位的水、电、气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通讯线路、供电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迁改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土地被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不能恢复的酌情给予补偿。第十条征地中涉及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补偿。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5%-10%的标准支付补偿费。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与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并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
    2023-07-07
    248人看过
  • 郑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郑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业经2002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义初2002年3月29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招标、拍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的方式。但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采取招标
    2023-06-10
    81人看过
  • 合肥市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试行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增加城市建设资金,根据皖政字(199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规定。第二条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的城镇国有土地可实行使用权出让,也可以实行有偿划拨。需要使用国有土地者,除通过以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全部实行有偿划拨。军事设施、洗车场、市政工程拆迁安置用房、体育场、垃圾场、城市道路、桥梁、排水、防洪、污水处理厂、停车场、解困房、个人集资建住宅房和党政群机关、大中小学校非营业性使用国有土地免交划拨费。企业兼并转移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办理划拨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后,应缴纳5-10%的划拨费。第三条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费按土地等级和用途收取(具体标准见附表)。第四条国有土地有偿划拨程序为:1、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有关土地调配意向书向市规划局申请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用地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市
    2023-06-10
    171人看过
  • 郑州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2003〕1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2003〕1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完成了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技术成果通过了国土资源部组织的联合鉴定验收。新的《郑州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表》已报经省国土资源厅(省人民政府授权)批准,现予以公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郑政文〔1998〕179号文件规定的基准地价标准停止执行。附件:郑州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表级别用途一二三四五六七商业43003280248017501250820550住宅2
    2023-06-10
    309人看过
  • 郑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建设拆迁补偿安置评估行为,根据《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以下简称拆迁评估)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拆迁评估,是指对在城市建设中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包括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第四条拆迁评估,应委托具有房地产专业估价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应坚持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得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评估业务。第六条拆迁评估应当包括被评估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的价值。第七条拆迁评估应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综合进行评估。分户评估应对房屋装饰装修部分进行评估。房屋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对装饰装修部分的评估结果应单独出具评估报告
    2023-06-10
    484人看过
  • 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
    2023-07-05
    89人看过
  • 郑州市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生活、工作环境,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住小区是指按照统一规划开发建设,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有相应配套公用设施的居住区。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第三条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由业主及房屋使用人共同使用与维护。第四条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房产行政管理主管本市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标准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查,核发资质证书;(三)制定行业规划,组织行业培训并进行业务指
    2023-06-10
    478人看过
  • 郑州征收土地是干啥的
    一、郑州征收土地是干啥的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土地征收是2004年《宪法》修正后的新词汇。一些文件、报告时常混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主要原因是实践中人们还存有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制度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基本制度,《宪法》第10条规定:
    2023-05-04
    487人看过
  •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保障
    国有土地的补偿方法,具体如下: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所谓的市场价格,可以参考被拆迁房屋周市价格;2、然后评估房屋面积,评估计算标准以市场价格为基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3、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和奖励。国有土地使用权简介: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
    2023-07-02
    134人看过
  • 国有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国有土地征收赔偿方式是怎样的
    一、国有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国有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二、国有土地征收赔偿方式是怎样的国有土地征收赔偿方式为:1.产权转换;2.货币补偿;3.混合补偿三种。采取什么补偿方式,由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自行协商确定,并且在征收补偿协议书中载明补偿的方式。三、违章建筑被拆迁有补
    2023-02-21
    90人看过
  •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对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第四条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但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第六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征收主管部门按征收的建筑面积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安置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
    2023-06-15
    375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仲裁机构
    相关咨询
    • 郑州购房合同注明土地是国有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9-22
      可以注明土地是国有的。 郑州市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人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双方协议中,或要求作为合同附件,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此约束开发商实现广告内容。 2、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有一些开发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写好甚至补充条款也由自己填好,这种填写好的合同文本大多存在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情
    • 河南省郑州市市区的土地补偿标准如何?
      香港在线咨询 2021-04-15
      建成区(西三环以东、中州大道以西、北三环以南及南三环以北围合的建成区区域内)、刘寨街道办事处(兴隆铺村、张砦村、刘砦村、小杜庄村)、长兴路街道办事处(王砦村)、西流湖街道办事处(柿园村)、航海西路街道办事处(闫垌村、后河卢村)、秦岭路办事处(南陈伍寨)、汝河路街道办事处(李江沟)、嵩山路办事处(黄岗寺社区)、人和路办事处(王胡砦社区)、长江路办事处(孙八砦社区、高砦社区)、京广路办事处(佛岗社区、
    • 郑州市土地征收是什么意思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19
      1、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2、土地征收是2004年《宪法》修正后的新词汇。
    • 郑州市土地闲置办法的的规定有哪些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11
      依法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市和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立案,并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发出书面调查通知;(二)调查取证;(三)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作出拟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还应通知相关抵押权人;(四)听取陈述和申辩;(五)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自作
    • 郑州征收农村土地怎么办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0
      1、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2、土地征收是2004年《宪法》修正后的新词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