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认为,我国经济补偿的外延应包括劳动贡献积累补偿、失业补偿等特殊补偿。[二十六]劳动缴费累计补偿,又称生活费补贴,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用人单位缴费累计而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其金额通常应与机组的服务年限挂钩。除劳动者因过错行为被辞退外,该补偿金在劳动合同终止时支付。中国的经济补偿措施根据工人作为雇主的服务年限计算经济补偿,由此可见,经济补偿的主要内容是劳动贡献积累补偿
失业补偿是指因劳动合同终止而使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就业机会丧失的经济补偿。其金额应与劳动合同终止时剩余的不履行期挂钩。该补偿金应在合同终止时支付,但因工人过失而被解雇以及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终止的除外。笔者认为,这种补偿主要是基于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障性质,这是有一定原因的。然而,中国的《劳动条例》规定,经济补偿的支付主要是“协商一致”、“非过失终止”和“经济解雇”。在这个时候,雇主没有过错,并承担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向工人支付失业补偿金无疑是不合理的。但是,如果雇主的过失导致工人“被迫辞职”,经济补偿的范围应包括失业补偿金
其他特殊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给予有特殊困难的工人的补偿金。除因工人的过失行为被解雇外,应支付工资。主要包括医疗补助、竞业禁止补偿和其他约定补偿。中国《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贴。对于重病患者,还应增加医疗补贴。这种补偿充分体现了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的功能。竞业禁止补偿通常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自由约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经济补偿主要集中在劳动贡献的累积补偿上,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增加医疗补助。笔者认为,如果工人“被迫辞职”,他们也应该得到失业补贴;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还应当包括竞业限制补偿等其他补偿。也就是说,中国经济补偿的范围应该改进如下:劳动贡献积累补偿+医疗补贴+失业补贴+其他特殊补贴,经济补偿总额等于工作年限x工资基数。在计算经济补偿时,时间的确定主要基于劳动合同终止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因劳动者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有限制;与劳动者个人无关、仅与企业经营状况有关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没有最高限额。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根据我国《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经济补偿计算时间的确定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基础,但有最高限额。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12个月
是基于雇主的连续工作时间,没有最高限制。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用人单位因经济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因经济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一年,不足一年的,应当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一年
特殊情况支付。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对于患有重病和绝症的人员,还应增加医疗补贴。大病患者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贴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贴的100%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单位里。工作年限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计算;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该规定取消了现行经济补偿办法中复杂的分类,操作简便,取消了对劳动者更为有利的最高限额,值得赞赏
在支付经济补偿时以月薪为基数。根据我国《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一般有两个标准:在企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工人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这是主要情况,因为以劳动者自身工资收入为标准,符合经济补偿的性质,更为合理。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合同终止前1个月或12个月企业员工的平均月工资。这通常适用于工人工资低于企业员工平均工资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内的平均月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两倍的,按月平均工资两倍计算。在经济补偿措施的基础上,本文对月平均工资异常高的工人的经济补偿进行了限制。虽然这对工人不公平,而且操作更复杂,但考虑到社会上大多数工人的普遍公平和平等,这是可以接受的。关于工资,有三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一个是关于工人的工资构成。在他们自己的财政中,大多数雇主将工人的工资分为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其他不同的项目,并仅根据工人工资中的基本工资支付经济补偿。这种计算方法是有问题的。根据《香港雇佣条例》第2条,工资是指以货币形式支付给雇员的所有报酬、收入、津贴、小费和服务费,与雇员根据其雇佣合同所做或所做的工作有关,不论其名称或计算方法如何,但不包括住所,教育、食品、燃料、照明、医疗或用水的价值;雇主自己对退休计划的供款;交通补贴或任何交通优惠的价值;雇员支付因其工作性质而产生的特殊费用;根据第2a部支付的年终酬金或其部分;雇佣合同到期或终止时支付的报酬;或具有报酬性质,或仅由雇主自行决定支付。这表明工资的范围很广。《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21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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