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和标的物的区别探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8 16:23:25 406 人看过

标的和标的物一般有以下的2个区别:1、概念不同。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是这个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2、必要性不同。合同必须要有标的,但是不一定有标的物。例如: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则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

对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出卖人的两项基本义务。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要求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质量瑕疵包括价值上的瑕疵、效用瑕疵和保证品质瑕疵。

对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出卖人的两项基本义务。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要求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质量瑕疵包括价值上的瑕疵、效用瑕疵和保证品质瑕疵。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成立的要件有以下几点:其一,质量瑕疵于标的物交付时存在;其二,买受人不知道标的物有质量瑕疵,即使买受人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标的物有质量瑕疵的,出卖人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该责任;其三,买受人就受领之物已经进行检验,并通知了出卖人。需要注意的是,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不以出卖人的故意或者过失为条件。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是指出卖人对买受人所作的关于标的物的构造、性能、功用、使用等方面的陈述,它可以是出卖人提供的书面说明书或者口头说明,也可以是回答买受人所问问题时所作的承诺,但它必须成为买卖合同的一部分。要构成这里所谓的“说明”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其一,说明是目的是为了订立买卖合同;其二,买受人基于出卖人所作的说明才与之订立了合同;其三,出卖人所作的说明必须是对标的物质量的说明,而不是对标的物的价值发表的主观的见解和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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