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丈夫在当事人(被告的继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房的购买权处分给了其女。为此,当事人将丈夫的女儿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补偿自己的楼房款。法院审理了该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80岁高龄的继母刘某,一纸诉状将自己的继女张某告到延庆法院,请求确认原住楼房为自己与被告生父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被告补偿自己的楼房款。日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刘某对该处楼房(面积为:60.96平方米)享有百分之三十四点一八的份额,被告应给与原告即39587.50元的楼房补偿款。
经查,原、被告系继母女关系。1990年,被告之父张-大(化名)向其所在单位县国家税务局承租了某楼的公房居住,后单位欲向承租的居民出售现住公有住房。被告之父张-大获悉后未告知原告,并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购买权处分给了其女被告。2002年1月9日,原延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为卖产人将该楼房卖与被告,议定该楼房的价款为36649元。被告于当日付清了购房款,交纳了公共维修基金。并于当日办理了产权登记,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认为,原延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向承租的居民出售现住公有住房,原告之夫张-大作为合法的承租人符合购买条件,并有权享受有关优惠购房政策的规定购买该房,但原告之夫张-大获悉后未告知原告,并隐瞒事实真相,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属于其的购买权及相关优惠购房权益处分给了被告,被告以其自身的名义申请、交款,以明显的低于市场价购买了该楼房,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可见,原告之夫张-大的上述行为,实为赠与行为,其赠与属于其个人的相关财产权益合法有效。但因该赠与行为发生在原告与张-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国家优惠给张-大的购房条件及相关权益实为一种财产,应归张-大与原告共同享有。张-大将属于原告一半的优惠购房权益也一并赠与给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应认定被告购买的楼房有原告的份额,该楼房应归原、被告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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