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对车险网上销售业务自查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4-18 10:16:23 68 人看过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近来,一些网站以“交强险保费优惠”、“车险最低五折”、“投保送现金”、“零佣金续保”等方式,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它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1条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车险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产险公司应对通过车险网站开展中介业务的情况进行自查,对于没有合法资格或公开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它利益的网站,必须立即停止与其开展保险业务往来。请各公司于2007年5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二、各产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交强险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不得以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赠送其它保险产品、赠送现金、有奖销售折让保费等方式变相降低保险产品费率。保监会鼓励各产险公司和中介机构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与机动车直接相关的增值服务。

三、各产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和《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71号)规定,交强险每份保单代理手续费不得高于保费收入的4%;商业车险每份保单的代理手续费(佣金)不得超过报备的手续费(佣金)标准。

四、各产险公司要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手续费(佣金)只能支付给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与个人代理人(营销员),实际支付金额必须全额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五、各保监局应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工作,要及时发现,严肃查处交强险及商业车险的违规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n(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n(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n(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n(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n(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n(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n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n(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n(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n(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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