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这次保险法的修改有哪些特点?
答:人们上保险就是为了求得保障,这次《保险法》的修改最大的特点就是更进一步规范保险活动,使保险又多了一些保障性,符合了人们上保险的需求。
问:新保险法在这方面有突破性的规定吗?
答:先看一个案例,J先生2001年投保了一份“理财通”分红终身寿险及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和附加综合住院医疗保险。2005年10月15日,J先生被诊断为:“病毒性肝炎慢性、肝炎肝硬化;酒精性肝损害”,经住院治疗共花费了3万余元。
2006年1月23日,J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了拒绝。因为,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发现,金先生的入院病历记载“有饮酒史5年,日均饮白酒250ml”,所以,保险公司以J先生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通知J先生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并对J先生的理赔申请不予赔付。
J先生诉讼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予赔付。法院经审理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J先生事实上并非如保单上填写的不饮酒,其病因也是酒精性肝损害,故法院认定J先生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J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讼请求。
根据修改前的《保险法》,如果投保人购买重疾险之前,故意隐瞒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条款,投保人日后出现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所以,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投保人的这一重大疾病在两年内没有发作,超过两年后再发作,保险公司是必须给予理赔的。这就是新《保险法》新增的限制保险公司的“不可抗辩条款”,它有利于督促权利行使,稳定保险合同关系,尤其是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是保险法立法上对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一次重大突破,它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问:如果说,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病史怎么办?
答:新《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做了更宽松的规定,告知范围仅以保险公司的询问为限。换句话说,保险业务员没有询问的事项,投保人可以不告知。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病史,若保险合同从成立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就不能以“客户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约或拒赔。这既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也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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