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案例分析会议纪要》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7:50:35 124 人看过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北省工伤案例分析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参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

附件:

河北省工伤案例分析会议纪要

2006年6月7日至9日,省厅工伤保险处在秦皇岛市召开了全省工伤案例分析会。全省11个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的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对2005年以来各统筹地区工伤认定过程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就工伤认定工作中对一些特殊情形的把握问题研究了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职工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但在工伤认定实践中,有时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当时并未死亡,也没有即刻送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抢救,而是在回到家中后死亡,或者回到家中后病情加重,又从家中送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抢救过程中死亡。会议认为,对于上述情形,如确有证据证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回至家中死亡或者从家中又送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抢救过程中死亡,其从突发疾病的时间到死亡均未超过48小时的,应当视同工伤。

二、关于连续作业职工因生理需要的活动中受到伤害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实行连续工作制,职工在工作时间,由于生理需要必须临时中断作业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饮水、就餐、去厕所等活动,在此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此类意外伤害事故,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但并不是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中发生的伤害,与工作无直接关系。但是,劳动者享受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任何单位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饮水、就餐、去厕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会议认为,此类伤害事故,只要不是个人明显过错或故意所致,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关于职工上下班时间的问题。一些职工居住地离单位较远,交通不便而且上下班时间处于午夜或者凌晨等时间段。对于这种情况下职工的上下班时间应从客观实际出发予以掌握。会议认为,凡没有证据证明职工有偏离正常上下班路线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实,在此期间的路途上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在工伤认定中应当作为职工的上下班时间。

四、关于椎间盘突出是否可以认定工伤的问题。在工伤认定实践中,职工发生椎间盘突出等伤害后,有时难以把由于外伤造成的椎间盘突出与非因工的椎间盘突出明确区分。会议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先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发生外伤与椎间盘突出之间是否有关联做出确认,再根据有关鉴定结论进行工伤认定。

五、关于职工串岗受到伤害的问题。在工伤认定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活动时受到意外伤害的情况,会议认为,只要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出于维护本单位利益或为了帮助其他同事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而离开自己的岗位去主动帮助他人工作或处理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六、关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行为的确认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视同工伤。会议认为,对于此类行为的范围,应按照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条规定界定,即个人非因法定职责,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其人员应当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七、关于部分职工工作时间前后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界定的问题。在工作实践中,各地对于生产岗位上的职工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较容易界定,但部分职工尤其是机关处室的工作人员,有的在规定时间之前提前到岗后,从事整理办公室、打扫卫生、打水等活动时受到意外伤害,有的下班后在离开工作区域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对于此类情况,会议认为,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职工的意外伤害是明显的个人过错或者故意所致,应当认定为工伤。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北省工伤案例分析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参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

附件:

河北省工伤案例分析会议纪要

2006年6月7日至9日,省厅工伤保险处在秦皇岛市召开了全省工伤案例分析会。全省11个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的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对2005年以来各统筹地区工伤认定过程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就工伤认定工作中对一些特殊情形的把握问题研究了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职工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但在工伤认定实践中,有时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当时并未死亡,也没有即刻送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抢救,而是在回到家中后死亡,或者回到家中后病情加重,又从家中送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抢救过程中死亡。会议认为,对于上述情形,如确有证据证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回至家中死亡或者从家中又送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抢救过程中死亡,其从突发疾病的时间到死亡均未超过48小时的,应当视同工伤。

二、关于连续作业职工因生理需要的活动中受到伤害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实行连续工作制,职工在工作时间,由于生理需要必须临时中断作业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饮水、就餐、去厕所等活动,在此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此类意外伤害事故,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但并不是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中发生的伤害,与工作无直接关系。但是,劳动者享受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任何单位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饮水、就餐、去厕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会议认为,此类伤害事故,只要不是个人明显过错或故意所致,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关于职工上下班时间的问题。一些职工居住地离单位较远,交通不便而且上下班时间处于午夜或者凌晨等时间段。对于这种情况下职工的上下班时间应从客观实际出发予以掌握。会议认为,凡没有证据证明职工有偏离正常上下班路线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实,在此期间的路途上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在工伤认定中应当作为职工的上下班时间。

四、关于椎间盘突出是否可以认定工伤的问题。在工伤认定实践中,职工发生椎间盘突出等伤害后,有时难以把由于外伤造成的椎间盘突出与非因工的椎间盘突出明确区分。会议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先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发生外伤与椎间盘突出之间是否有关联做出确认,再根据有关鉴定结论进行工伤认定。

五、关于职工串岗受到伤害的问题。在工伤认定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活动时受到意外伤害的情况,会议认为,只要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出于维护本单位利益或为了帮助其他同事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而离开自己的岗位去主动帮助他人工作或处理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六、关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行为的确认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视同工伤。会议认为,对于此类行为的范围,应按照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条规定界定,即个人非因法定职责,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其人员应当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七、关于部分职工工作时间前后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界定的问题。在工作实践中,各地对于生产岗位上的职工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较容易界定,但部分职工尤其是机关处室的工作人员,有的在规定时间之前提前到岗后,从事整理办公室、打扫卫生、打水等活动时受到意外伤害,有的下班后在离开工作区域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对于此类情况,会议认为,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职工的意外伤害是明显的个人过错或者故意所致,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系统抗震办公室主任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系统抗震办公室主任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关于印发《全国建设系统抗震办公室主任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系统抗震办公室主任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系统抗震办公室主任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5]47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精神,加强建设系统抗震防灾管理工作,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于2005年7月28日至29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了“全国建设系统抗震办公室主任座谈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全国建设系统抗震办公室主任座谈会会议纪要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精神,加强建设系统的抗震防灾管理工作,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于2005年7月28日至29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了“全国建设系统抗震办公室主任座谈会”。建设部总工程师王铁宏同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徐波、尚春明同志出席了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抗震办公室主任(处长),以及全国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北京工业大学的专家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王铁宏同志在会上总结了近年来全国建设系统在工程抗震领域所做的主要工作,通报了今后抗震防灾工作的主要思路,结合目前抗震防灾面临的新形势,从八个方面调整未来抗震防灾工作的思路从八个方面对各地抗震防灾工作提出了要求。尚春明同志介绍了下一步抗震防灾法律法规建设的设想,通报了《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草案)》的修改情况,对《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颁布后的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徐波同志作了会议总结,强调要充分发挥现行工程监管机制的作用,不断寻求工作对象、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上的突破,全面提高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能力和水平。

会上,云南、江苏、新疆、福建、甘肃省(自治区)建设厅抗震办的负责同志分别介绍了各自的抗震工作情况和主要经验。与会代表围绕如何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搞好抗震防灾工作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对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议提出各地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防震减灾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城乡并举、突出重点,依法监管、常备不懈的工作方针,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措施,保证灾时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尽量降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尽快恢复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近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认真履行工程抗震职责,在加大依法行政管理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标准规范体系、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制订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强化监督检查、支持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开展对既有建筑的抗震加固和强化教育培训与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了成效,为我国抗震防灾事业打下坚实基础。

会议强调,当前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重视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明确新形势下抗震工作的战略目标;二是调整思路,积极探索投资主体多元化形势下抗震工作的新模式;三是充分发挥现行工程监管机制作用,将抗震设防贯穿于工程质量监管全过程;四是突出工作重点,提高新建工程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的抗震设防能力;五是抓住机遇打造新的工作平台,关注社区抗震防灾能力建设、指挥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抗震防灾对整个城市建设综合防灾减灾的平台作用;六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

会议经过讨论,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房屋建筑设防为主转向提高市政设施的抗震能力。随着城市人口和建构筑物密集度的增加,对城市生命线系统的抗震防灾要求越来越高,要落实国务院应对突发事件对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市政设施的抗震能力至关重要。今后抗震防灾工作的重点要将房屋建筑单体设防与提高市政设施抗震能力并重,全面提高城市的综合防灾能力。

二、继续强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审查,特别注意大型公共建筑的抗震设防。随着一大批大型工程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很多大型公共建筑的结构承重体系复杂,潜在技术风险加大。今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特别重视对大型公共建筑的抗震设防审查。

三、加强村镇建设抗震防灾工作。我国工程抗震工作基础薄弱的地区主要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城乡结合部、县级以下的乡镇,特别是农村地区。因此,要加大重点抗震设防地区村镇建设防灾工作的管理力度,促进抗震防灾工作的城乡并举。

四、注重日常演练和救援措施的落实。最近建设部颁布了《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各地要加强演练,促进预案中各项措施的落实,抓好以社区为重点的全民防灾意识普及和教育。

五、要重视基础资料收集,重点抓好在役建筑的抗震能力普查。抗震加固工作的基础是摸清家底。对在役建筑进行抗震能力的鉴定和评估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在现有技术队伍的基础上,借助完善的鉴定标准和评估方法,取得确切的数据。并依据这些资料制定工作计划,通过建立专项基础、开展防灾保险等手段,增加投入,为抗震加固工作提供人力物力保障。

六、注重在使用过程中维持设计抗震能力。建设系统工程抗震防灾的实践证明,凡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工程标准设计、建造或加固的工程设施都经受住了地震灾害的考验。但也有一些在役建筑在全寿命周期内不具备相应的抗震能力,一些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用途的改变可能引起抗震能力的变化;随着工作的深入,工作重心要同时做好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和维持在役建筑抗震能力。

七、重视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工作,注意留有足够的庇护空间。编制和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指导城市抗震防灾工作从源头上减轻地震灾害的有效措施,也是提高现代化城市综合抗震能力的有效手段。编制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开敞空间和避难建筑的防灾庇护功能,对现有的抗震、防洪、消防、防风、人防等设施加以整合,形成城市整体综合防御能力。

八、高度重视新技术在抗震防灾中的应用。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科研和勘察设计单位开展了大量科技创新活动,在新结构体系抗震性能研究、高层建筑抗震设计、抗震加固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隔震减震技术等方面,取得了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要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支撑我们的抗震防灾工作实践,并与其他防灾措施有机结合起来,提高我国城乡建设的综合防灾能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4: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勘察设计相关文章
  •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住宅示范项目实施大纲》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房管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精神,加强对住宅装修的管理,积极推广产业化装修模式,避免二次装修造成的破坏结构、浪费资源和扰民等现象,在总结近年来省内外开发企业建设全装修住宅的成功经验基础上,省建设厅决定在全省开展成品住宅示范项目建设工作,并委托省建设厅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现将《河北省成品住宅示范项目实施大纲》印发给你们,供在推行成品住宅建设工作中参照执行。二○○五年四月五日河北省成品住宅示范项目实施大纲一、目的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进程,探索成品住宅建设模式;贯彻节能、节水、节材、环保方针,鼓励住宅装修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和使用;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引导作用,加快成品住宅建设进程,逐步取消毛坯房;完善住宅的商品属性(毛坯房只是半成品),促进住宅建设与国际接轨;规范住宅装修市场,不断提高住宅综合质量。二、定义成品
    2023-06-10
    103人看过
  •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两提一规范”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房改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厅属各单位:《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两提一规范”有关问题的规定》已经2005年5月8日第三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监督执行。二○○五年五月十七日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两提一规范”有关问题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实施“两提”工程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把我厅“两提一规范”工作引向深入,特制定如下规定:一、积极推进省建设厅重点工作开展。对省建设厅确定的重点工作,要及时报告进展情况,重要事项一事一报。对年度主要工作目标暨责任制中明确的各项工作,年中报告进展情况,年末报告完成情况。二、抓好省建设厅会议议定事项落实。厅党组会、厅常务会、厅长办公会、厅季度工作调度会议定事项,都要认真抓好落实。要按省建设厅《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规定》(冀建办[2003]94号)的要求,严
    2023-06-10
    385人看过
  •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冀价行费[2007]1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物价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修订的《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5月31日前立案审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仍按冀价行费(2006)2号文件执行。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七年五月十七日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7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应当向具有
    2023-04-22
    255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举办技师学院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高级技工学校:现将《河北省举办技师学院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的实际情况,按照《意见》提出的要求,规划、筹备技师学院的建设。拟举办技师学院的高级技工学校,应尽快按照本《意见》要求完善办学条件和准备申报材料,务于2003年4月1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省厅职业培训处。各市、各学校在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厅职业培训处反馈。二○○三年三月十九日河北省举办技师学院的意见(试行)为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重点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大力加强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术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培养、培训,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高级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3号)精
    2023-06-04
    470人看过
  •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整顿方案》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整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整顿方案2、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整顿检查表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整顿方案我省推行工程招标代理制度以来,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有的存在着人员和管理不到位、代理行为不规范、工作质量不高,甚至存在弄虚作假、规避监督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加以解决。根据省建设厅《2004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工作安排》,决定继续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专项整顿。专项整顿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严肃查处和纠正招标代理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以培育和发展招标代理机构为重要内容,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统
    2023-06-10
    265人看过
  •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3月1日第三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附件:1.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河北省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二○○五年三月四日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备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是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目录,用于建设工程且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材料设备。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供应单位),是指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生产企业,省外、国外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生产企业在本
    2023-06-10
    312人看过
  • 河北省关于建立河北省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建筑业协会、河北省建设农林水工会发布文号:冀建人[2002]395号各市建设局、城管局、房管局、园林局、建设产业工会、建筑业协会:为更好地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贯彻落实全国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立大会暨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省建设系统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建设农林水工会、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代表建设系统行业协会),决定成立河北省建设系统协商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在全系统实行协商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三方会议的组成三方会议由省建设厅、省建设农林水工会、省建筑业协会(代表建设系统行业协会)三方组成。省建设厅领导同志担任主席,省总工会和建筑业协会领导同志担任副主席。三方会议下设办公室,由省建设厅人事教育处、省建设农林水工会、省建筑业协会抽调人员兼职组成。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人事
    2023-06-09
    53人看过
  •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2004年10月1日以前已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或《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拆迁企业,应当在2004年11月1日前按照《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省建设厅申请核定《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对2004年10月1日前已与拆迁人签订委托拆迁协议的企业,其原有资格(资质)证书在协议有效期内对协议中委托的项目有效。附件:1.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格管理办法2.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格申请表(式样)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企业(以下简称拆迁企业)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
    2023-06-10
    210人看过
  • 河北省关于印发《贯彻实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国家安全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正确实施,规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和收集、调取证据的执业行为,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三条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第四条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
    2023-06-11
    426人看过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电子口岸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冀政函[2006]9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电子口岸建设实施意见》已经2006年6月30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二○○六年七月八日河北电子口岸建设实施意见一、河北电子口岸建设的必要性中国电子口岸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12个部委共建的公共数据中心和数据交换平台。河北电子口岸是中国电子口岸、国家“金关”工程的主体系统,也是河北省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面向河北地区所有进出口领域企业、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地方电子口岸,为河北物流、通关和经贸活动提供一站式服务,是实现政府部门间、企业和政府部门间、企业间的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实现通关环节中的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外汇、银行、港口等物流相关环节有效协调的重要支撑。河北电子口岸建设将有力提升我省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增强区域综合竞争优势,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2023-06-07
    345人看过
  •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防水工程技术管理要点》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为推动全省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进步,提高防水工程质量,推广建筑防水新技术、新材料,现将《河北省建筑防水工程技术管理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河北省建筑防水工程技术管理要点一、提高建筑工程防水设计技术水平。设计单位进行防水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图集及有关规定,特殊部位的防水,须进行专门设计,附有详细节点大样和说明,并依据建筑物等级、性质、功能构造等特点,结合本地区自然条件选材和确定方案。二、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防水工程必须由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专业《建筑企业施工资质》证书的专业防水施工企业施工,其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统一培训,持证上岗。施工前,应按照工程特点及防水工程要求,制定防水工程施工方案和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并经总承包、监理和设计单位审查后,方可组织实施。防水材料必须是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并且有产品质量检
    2023-06-10
    77人看过
  •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损失处置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布文号:冀财企[2003]86号冀财企[2003]86号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规范企业改制中资产损失处置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损失处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河北省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损失处置办法第一条为落实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改制中资产损失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资
    2023-06-09
    197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004]第21号),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对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做了调整,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和涿州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元;除贫困县以外的其他县(含县级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贫困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2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不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2023-08-17
    134人看过
  •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条例》加强建筑工程档案管理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承德市规划局:《河北省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切实加强建筑工程档案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档案的齐全、完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认真学习《条例》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建筑工程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行好职责,对已竣工工程项目,采取有效措施,把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中形成的档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全部接收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二、要加大对建筑工程档案的管理力度,对在建工程项目,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和技术指导,确保建筑工程文件资料管理同步于工程建设进度。三、要及时将每年在建和已竣工的工程项目通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及时了解情况,积极有序地做好工程档案的指导和接收工作。四、要加大对建筑工程档案管理的处罚力度
    2023-06-10
    467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勘察设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前期调查、搜集资料、分析评价、编制设计文件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它涉及到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和效益等方面。 勘察设计工作需要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 更多>

    #勘察设计
    相关咨询
    • 河北省关于河北省工伤保险二级的赔偿规定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2-11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
    • 河北省关于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通知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4-01
      第一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一)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四)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第二条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
    • 河北省2017河北省盗窃案件立案标准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3-24
      关于河北省最新盗窃罪刑事追诉标准有哪些,以下为我的解答: 河北省刑事案件立案最新标准(2017年9月版) 一、盗窃罪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冀高法发[2013]12号)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40万元为起点。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设计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有什么新规定新规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05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 河北省关于三胎的规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4-05-17
      河北省关于三胎的规定具体如下:1、奖励优惠。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要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2、帮扶保证。要树立健全方案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证制度,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心工作机制,维护好方案生育家庭合法权益;3、生育补贴;4、生育津贴;5、一次性补贴;6、医疗费报销。包括产前检查医疗费、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