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地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17:57 313 人看过

各区房地局、各区房地局、房屋安全鉴站:

现将《〈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9年2月8日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为贯彻《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武汉市房地产管理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负责启发安鉴定单位的资质,制发鉴定资质等级证书,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区房地局负责宣传、贯彻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如技术规范,负责本辖区房屋的合使用、安全检查、危险房屋的洽理等工作,指导辖区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三、房屋安全鉴单位必须持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四、房屋安全鉴定应依照国家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危险房屋评定标准》和《工业厂房可靠性评定标准》,结合房屋建设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对房屋完好、损坏程度进行综合评定。

五、公共场所开业前,公共场所用房的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使用人应早请房屋安全鉴定;首次鉴定后,由鉴定单位每年进行安全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

中途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增加房屋荷载的,按《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办理。

“公共场所用房”系指公共场所的营业用房和对公众开放的房屋。与公共场所用房结构相连的,对其安全有影响的办公室、仓库、厨房、卫生间、休息室等其他用房的附属建筑物,也视为公共场所用房。

六、房屋改变用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申请安全鉴定:

1.信宅改为非信宅;

2.办公用房改商业用房(含娱乐、下同)或厂房(含仓库下同);

3.商业用房改厂房;

4.其他房屋用途改变后使用荷载的。

七、房屋出现下列不安全因素之一的,应申请安全鉴定:

1.屋倾斜或开裂;

2.结构或承重构件变形、炭化、腐蚀、遭受严重蚁害;

3.连接件松动或失效;

4.其他不明原因的险情。

房屋出现不安全因素,非经辖区房地局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出售并不得出租给新的住户。

八、原有房屋装饰装时,凡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载的,房屋所有人或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使用人必须向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请鉴定,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原有房屋的安全状况和装饰装修方案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房屋主体结构”是指房屋墙体、柱、梁、板及其他构件;

“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是指在原有房屋内部插建隔楼或屋面加建房屋,增设水塔(池)、冷却塔、广告牌等设备设施。

九、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施工区周边房屋的所有人通知其鉴定结果。

“施工区周边房屋”一般是指距基抗50米范围内的房屋,也可视基础类型、基坑深度、地质条件和施工技术等因素确定施工区周边需鉴定房屋的范围。

十、相邻一方房屋施工,可能影响相另一房屋安全的,相邻另一方房屋所有人在相邻房屋施工前,可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其房屋现状进行鉴定,并在收到《房屋安全鉴定书》后,及时通知施工房屋所有人。

十一、因自然灾害如暴雨、洪水、大风、地震等造成损坏的房屋,由市房地局指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并承担鉴定费,但火灾及其他人为事故造成损坏的房屋不在此列。

十二、申请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向鉴定单位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

2、房屋所有人申请鉴定,应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能证明房屋所有权的证件;房屋使用人申请鉴定,应持租用房屋证件;其他相邻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证明相邻关系的证件;如有必要,申请人还应提供房屋建筑、结构施工图和扩、改建技术资料。

十三、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受理鉴定申请后,应按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程序进行鉴定,现场查勘须由二名以上(含二名)取得《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作业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

十四、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按《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暂行标准》执行;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只对鉴定申请人收费;鉴定申请人应在鉴定工作开始前按标准预交鉴定费。

十五、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市、区房地产管理局应在收到鉴定单位报送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二日内,将《危险房屋通知书》送达危险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房屋险情严重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及时报告房屋所在房地产管理局,《危险房屋通知书》可先于《房屋安全鉴定书》送达。

十六、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人对鉴定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于签收《房屋安全鉴定书》后的15日内,向市房地局申请再次鉴定,由市房地局指定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十七、对危险房屋几种治理的具体要求是:

1.“观察使用”,要求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按使用性质谨慎使用房屋,认观察房屋险情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2.“处理使用”,要求房屋所有人按《危险房屋通知书》的要求,在房管或专业技术单位的指导下,及时采取技术措施,排除险情。

3.“停止使用”,要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停止在危险房屋内的正常活动,必要时,将物资、设备等搬出房屋,并将房危险状况通知相邻各方,同时采取置栏,设网等措施,保证相邻人及行人的安全。

4.“整体拆除”,要求房屋所人在拆迁部门和专业技术部门的指导下拆除房屋。在拆除房屋前按“停止使用”的要求采取防范措施。

十八、结构相连而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当房屋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或发生险情时,结构相连房屋的所有人有共同治理、排危的权利和义务。

十九、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处罚;对违反《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由市、区房地产管理局按管理权限给予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9日 08: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鉴定结论相关文章
  •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范交易价格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根据河南省计委、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27号)精神,结合郑州实际,经研究重新修订了《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附件: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
    2023-06-10
    64人看过
  • 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现将《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十一月十日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建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的作用,促进经济和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城建档案是指城市及乡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资料。第四条市及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市及市(县)城建档案馆是集中保管城建档案的基地,是管理城建档案工作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城市建设规划区外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2023-06-10
    253人看过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十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十一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四)基础设施建成
    2023-04-17
    206人看过
  •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及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6月21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七月十四日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等五部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五县县城廉租住房的管理。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镇廉租住房的现行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第四条符合县区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本实施细则所称租
    2023-08-17
    105人看过
  • 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收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国房〔2007〕628号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加大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根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土地收购实施细则》,现予印发施行。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二○○七年十一月八日深圳市土地收购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土地储备机构实施的土地收购。第三条权利人拟转让其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向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深圳市土地使用权收购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三)合法的房地产权利证明复印件(核原件);(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核查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启动收购程序:(一)土地使用权权属明确,且无查封、
    2023-06-10
    469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地方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了规范我市财政性住房资金的管理,建立政府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制度,推动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下发的《财政性住房资金的管理办法》(财规字〔2000〕23号)精神,制定《北京市地方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一、财政性住房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改革资金和市、区(县)政府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筹集的住房资金。二、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改革资金是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住房制度改革的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是:1.财政预算中原由计委安排的用于住房建设的划转资金;2.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支出、提租补贴支出和购房补贴支出;3.市、区(县)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用于直管公房维修、管理的补贴资金。三、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改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事业单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提租补贴和缴纳住房公积
    2023-06-10
    312人看过
  •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局市安监局《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房产局、市安监局拟定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七年九月十七日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市房产局、市安监局2007年6月)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除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第二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进行房屋拆除施工的,适用本意见。第三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2023-06-05
    443人看过
  •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建法〔2012〕21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住房和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屋建筑自管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29号令),提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2023-04-22
    204人看过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马鞍山市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2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征地补偿准备金是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之前,将依法应予缴纳的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费用预存专户,作为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给被征地农民而准备的资金。第二章范围、标准和缴纳方法第三条征地补偿准备金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
    2023-06-10
    216人看过
  • 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操作细则》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试行办法》(武房改公[2001]1号)和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关于的补充通知》(武资中发[2002]23号)文件精神,结合近两年我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试运行情况,特制定《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操作细则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减轻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的经济负担,促进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的良性循环,2001年,我市制定出台了《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试行办法》。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以武资中发[2002]23号文印发了《关于的补充通知》。经过两年的试运行,现结合我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工作实际,
    2023-04-22
    271人看过
  •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0]59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沪建交[2009]1552号)已印发,并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该办法,特制订《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一:《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工地)记分抄告单》;《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人员记分抄告单》附件二:《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信息汇总表(一)》;《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信息汇总表(二)》《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一、基本工作流程1、日常监管。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现场存在涉及《动态考核办法》规定的记分项时,应按规定对相关当事人及时予以记分,并办理当事人确认手续(见附件一)。2、网上登录。监督机构应于记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经对记分事项及确认手续等审核无误后
    2023-06-07
    486人看过
  • 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广州市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199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广州市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1999]25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一、本细则适用于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下称职工)。二、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到死亡。(一)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本细则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二)1998年7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
    2023-06-09
    283人看过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武汉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六年十二月九日武汉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处理闲置土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处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房产、林业、农业、园林、城市开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2023-04-22
    95人看过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武汉市人民政府2001年2月22日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逐步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政府规定的减免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商品住房。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按与商品房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确定。年度建设规模,控制在上年度全市住宅建设竣工总规模的15%以内。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本市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具体布局,由市城市规划、土地部门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的通知》(武政[199
    2023-06-10
    172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鉴定结论
    相关咨询
    • 武汉市征收房屋的实施办法第29条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15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照本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 关于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可以详细说说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6-11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印章治安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对被拆迁房屋作出评估报告如何处理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8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拆迁范围公布以后,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 第三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评估结果向武汉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提出坚定申请,由武汉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专家进行签定,签定结果作为行政裁决补偿的依据;拆迁当事人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7日内未申请签定的,以评估结果作为行政裁决补偿的依据。
    •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05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所属部门、街道办事处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房屋安全。
    •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实施细则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13
      新建建筑物应当结合建筑的整体效果,其外立面设置的空调机位、落水管、管线等设施应当隐蔽设计,并处理好建筑物所需的水、电、气、暖通等设备专业设计,且满足消防登高扑救操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