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罪认罚是量刑后在减30%吗?
司法解释规定,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当适用分级量刑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理的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和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刑时,适用的量刑激励幅度按递减原则处理。可以给予10%到30%的减轻幅度适当确定。
二、认罪认罚从宽是什么意思?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三、《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明确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包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等。
二是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认罪认罚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三是明确了“从宽”的把握。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从宽,但不是一律从宽,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四是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和被害方权益保障。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
五是明确了审前程序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积极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加强对侦查阶段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签署具结书。
六是明确了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采纳和调整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七是明确了审判程序的适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公诉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认罪认罚的作用决定是否从宽,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八是规定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应当听取合适成年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
认罪认罚是一种激励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的,并且有悔过之心的,可以签署认罪认罚书,办案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在适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给予30%-10%的量刑从宽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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