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转让避税是否可行
土地使用权转让基本没有合理避税的空间。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主要涉及一下税费:
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余额计税5%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全额计税5%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合同金额*万分之五总而言之,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建筑物的转让,涉及的税款与你取得土地的成本以及销售的金额直接相关。而这两个数字都为实际发生数字,是不可改变的事实。所以基本不具备税收筹划的空间。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办理交易鉴证程序
1、交易中心接到交易申请材料后,对双方的交易行为进行验证、审核,符合转让条件的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批准后由交易中心主持交易双方签订《交易成交确认书》和《转让合同书》。
2、受让方按合同规定缴付地价款和政府有关税费;
3、地价款交齐后,交易中心将交易材料移交市国土资源局,受让方按有关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
办理公开交易程序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前期工作
1、申请转让方凭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交易中心提出转让申请;
2、对改变用途的或规划条件的,需报市规划部门批准;
3、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4、批准后,交易中心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对交易底价、交易条件等进行确定。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房地产的条件。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具备的条件。
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对准予转让的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由受让方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转让;第二种是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转让房地产,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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