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转出的政策依据
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来料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但其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二)款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除出口卷烟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其他出口货物劳务的计算,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统一规定执行。
辅料等归集方法与进项税转出依据的差异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在国内加工过程归集的成本主要有三部分:一是加工、装配过程中耗用的辅助材料、国内配套的原材料,可按产品类型单独归集,加工企业在购进过程中一般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无增值税进项税额。二是加工、装配过程中耗用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辅料,加工企业在购进过程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增值税进项税额。三是分摊的水、电、燃料等制造费用。
财务制度规定,制造费用的分配标准一般有六种:(一)生产工人工时比例法;(二)生产工人工资比例法;(三)机器工时比例法;(四)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比例法;(五)直接成本(材料、生产工人工资等职工薪酬之和)比例法;(六)产成品产量比例法。
加工企业日常账务处理中,为简化手续,对耗用的辅助材料、燃料、动力等费用大多采用产成品产量比例法。这就导致了加工企业对来料加工业务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与账面归集的耗用国内辅助材料成本对应的进项税额出现较大差异。差异的原因在于:账面归集耗用国内辅助材料的成本是实际耗用成本,而进项税额转出计算的依据则是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与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的比例。来料加工业务因只有加工费收入,外商提供的海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材料和国内采购没有取得进项发票的货物不构成收入主体,导致分摊转出的进项税额不合理。
不同计算方法对进项税转出的影响
以××公司为例。该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一般贸易及内销业务,2013年度总销售收入27826万元,其中来料加工免税收入6397万元。生产来料加工产品5733吨,应税产品产量为10081吨,总产量15814吨。来料加工免税业务不归集原材料成本,归集人工、水、电、辅助材料等成本为5548万元,应税产品生产成本为18112万元(其中原材料成本约为10121万元),来料加工业务及应税产品总成本为23660万元。耗用的水、电、燃料、辅助材料等总金额为1719万元,其负担的年内各月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合计为292万元。
1.现行政策规定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
按增值税实施条例二十六条规定,企业于每月免税收入发生时计算当月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全年按年内各月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合计292万元计算实际转出进项税额各月合计为68万元。
2.按产量法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按实际生产产量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5733.4÷15814.1×292≈106(万元),比企业按收入法确定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多出106-68=38(万元)。
3.按成本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
每吨产品不含辅料的生产成本=10121÷10081≈1(万元);来料加工产品不含辅料的生产成本=1×5733=5733(万元);来料加工产品生产成本=5733+5548=11281(万元);应税产品的生产成本为18112万元;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281÷(18112+11281)×292≈112(万元);企业少转金额=112-68=44(万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按产量法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06万元,按成本法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12万元,相差6万元,基本一致,按现行增值税实施条例二十六条规定计算转出进项税额为68万元。按产量法、成本法计算企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比按收入法计算多转出38万元、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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